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司法解释》已于 1月1日起 正式实施。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防止权力滥用
《司法解释》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特殊情形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司法解释》是注重要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的是权利救济理念。所以,在诸多条款设计上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护着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司法解释》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利的滥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强调,《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是高度一致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鲜铁可表示,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忠实于法律文本的文义,还深入探寻其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此外,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将案件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最终结论,并依法变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理。这两个条文立足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针对 实践 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行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鲜铁可说。
《司法解释》明确了特殊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鲜铁可表示,这样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的有效衔接,也实现了刑事追诉与权利救济的平衡。
刑事赔偿标准提高不低于民事赔偿标准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司法解释》不仅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而且还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司法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借鉴,如医疗费赔偿标准、护理费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标准、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标准、身体伤残赔偿标准、抚养费赔偿标准等;又如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给予权利救济的特殊规定,则如对于扶养费赔偿标准,“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又如残疾赔偿金标准,“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现杰表示,过去大家都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有限赔偿,赔偿标准是偏低的。但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地提升。这次制定《司法解释》体现了这一点,比如在误工费赔偿、护理费的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残疾赔偿方面,很多规定都借鉴和参考了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很多标准与民事赔偿相一致,不低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有的标准还要略高于民事损害赔偿。比如残疾赔偿金,适用的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一个基准标准。而民事侵权当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作为赔偿指标,那个指标远远低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这两年国家职工工资标准达到四万多,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两三万,农村居民纯收入更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国家赔偿已经在赔偿的标准方面朝着“填平补齐”的方向在发展,更充分的救济权利。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国家赔偿的特点,采取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的一些措施。 ;
2019年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
据介绍,这部有23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从七个方面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而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此次,《司法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现这些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赔偿。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刘合华说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救济无门”,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 实践 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有观点认为应予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认为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这样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如“萧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赔偿请求人就存在“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就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赔偿事关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有哪些案件备受关注,这部《司法解释》出台有什么背景?
近年来,诸多刑事赔偿案件备受关注。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了205万多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浙江张氏叔侄曾被认定构成强奸杀人犯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20年,再审宣告无罪后,两人分别获得了110万国家赔偿;还有“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刑事赔偿案件,都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分析,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所以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施行,该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其中,刑事赔偿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和共同赔偿,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将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修改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错误逮捕赔偿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利息的赔偿,明确了违法不作为赔偿等。这次立法修改体现了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确立正当赔偿程序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新的规定给予了更详细的明确。
2022年国家赔偿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一、 国家赔偿 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 刑事诉讼 程序、民事 诉讼 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 ,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代理 人。 律师 、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赔偿方式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 护理费 ,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 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 伤残等级 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 扶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什么叫做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 [1] 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 刑事申诉 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 赔偿标准 284.74元。 国家赔偿是根据国家各项标准进行支付赔偿金的,期间有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分别,各项赔偿的数额也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支付的,各大实施部门应当遵照规定进行。国家赔偿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广大群众也是可以监督国家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的。
国家赔偿立案司法解释赔偿标准是什么?一、 国家赔偿 立案 司法解释 赔偿标准 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 赔偿金 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 国家赔偿法 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 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 法规 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 国家赔偿标准 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据最高检 刑事申诉 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 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 丧失劳动能力 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扶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罚款、 罚金 、追缴、 没收财产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对于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需要与实际的赔偿情况相关联,一般来说赔偿的方式都是进行现金赔偿,除此之外,还有个人财产进行恢复的方式。对于国家赔偿其审核标准也十分严格,对于赔偿的金额在近年也进行了修改,现在的赔偿日标准为31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