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二)第二类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适用性文件。如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提起的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 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相关的费用计算标准只是笼统地规定为"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并且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年限及合理费用标准和特殊要求应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执行。 (三)第三类,各地省级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适用性文件。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局联合制定并以川高法(2021)第320号文件出台的《交通 工伤 伤害意外等 人身损害 事故中 伤残 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工伤辅助器具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规定:“ 工伤 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这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应参照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已废止)和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都规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综上,《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费用 赔偿金 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为宜。 其计算公式为: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例如:赵某为某运输公司装卸工,在一次运输石料的过程中,因运输车辆的翻斗栏板发生破损事故,导致左眼破损且左腿截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可以安装左侧的假眼,并可配置轮椅一辆。为便利做单位为其安排的传达室接线员的工作,周某到某美容中心安装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了一只高档次假眼,花费3000元,而普通医院的该项费用仅为2021元,后又到残疾人商店购得普通型轮椅一台,花费1800元,其应获得的辅助器具赔偿金额得按照普通适用型标准计算,而不是按照其所实际支出的数额计算,因为其假眼超出了普通适用型的标准。这样,赵某所能获得的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为: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2021元+1800元=3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且“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这方面没有作出单独的规定,因此存在上述情况时应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选择上应做到透明、公开、公正。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法律分析:这种费用支出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的功能辅助器具赔偿期限 ,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