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 1、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 时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2、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依据。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5、土地补偿费依法用于支付集体应当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如有结余,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不足10亩的按10亩支付)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二、人员安置 1、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障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可享受安置: 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死亡未注销人员,已录取或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占编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含轮换工)、人民团体工作已 退休 后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除外]; 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 现服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的人员,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人员;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以上重新再读学生); 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 收养 等已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人员,或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并在期限内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至(五)项规定成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3、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五)项的人员全部农转非并享受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按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五)项的人员中确定的农转非人员并享受安置,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 5、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货币方式安置;每名安置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人均分摊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计算;其人均分摊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中直接抵扣支付给个人,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核算并直接支付给个人。 6、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转非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安置办法如下: 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从16周岁开始享受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最高不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作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缴费年限;应享受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作为补充缴费年限。 在校大学生由本人及其父母申请,经审核并公证后,可以不办理参保手续;征地时已领取基本 养老金 的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这两种情形的人员,参照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方式给予货币安置; 已经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并公证后,可以按缴纳15年的要求,扣减已缴纳年限后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60%×20%×缴费年限(含应缴费年限及补充缴费年限,下同),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具体承担办法如下: 被征地农转非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缴费年限,由征地单位从其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中代为缴纳给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结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支付给个人。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2%×补充缴费年限(所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充缴费年限的累计数),由征地单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中代为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结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集体按上述原则承担后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 3、征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总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 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6、应缴纳或者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今后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居民医疗保险按第二档筹资标准×缴费年限。 3、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失业保险金 的次月起连续享受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 医保 待遇至终身。 失业保险 1、征地单位应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和一次性 抚恤金 等失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因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征地时未缴足的,调整后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补缴失业保险费。 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24个月,且不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3、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的,凭工商 营业执照 等材料申报;再就业的,本人提供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申办。凡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建立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制度。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多途径实现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 第十七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三、房屋安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受房屋安置: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人员; 因顶替原因将户籍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简称“轮换工”); 原征地农转非符合安置条件但未享受房屋安置(含实物还房安置或货币还房安置)的人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享受房屋安置的对象为被 拆迁 户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人员。 房屋未被拆迁的农转非人员,待今后征地房屋被拆迁时予以安置。 3、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房屋安置的人员,其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其户籍所在县级以上 不动产登记 机构出具该户无房证明的城镇居民配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外)及其城镇居民未成年子女,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4、土地 征收房屋 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采取货币还房安置。 5、货币还房安置结算办法如下: 房屋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合法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进行置换。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享受优惠房屋安置的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50%; 被拆迁户自房屋拆迁之日起,由征地单位为享受房安置和优惠房屋安置的人员,每人发放12个月过渡费和每户2次搬家费,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享受房屋安置、优惠房屋安置的人员,凭相关协议或证明,在办理新购住房 不动产权 证时,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于 购房 人缴纳的各项规费。符合税收优惠情形的,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继承 、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拆迁后不予安置,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第二十五条 享受房屋安置、优惠房屋安置的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第二代)在货币还房款基础上提高20%,按(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0%×30平方米增加货币还房费用。
四川泸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当今社会,随着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我国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的项目也越来越受欢迎。在房地产工程中, 征地 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是难免的,因此,了解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我们必做的一件事。接下来我将为大家对“四川泸州 征地补偿标准 ”做一下讲解。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 征地补偿 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 社会保险 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 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 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予以安置: (一)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村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 退休 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 (三)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 有期徒刑 或被 劳动教养 的;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后重新再读学生); (五)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 抚养 赡养 、依法生育,并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按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安置,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确定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 第十四条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分摊费用,由征地部门一次性支付给其 法定监护人 。 第十五条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安置办法如下: (一) 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征地单位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60%×20%×缴费年限。 3.征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总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 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基本 养老金 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 医疗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年限。 3.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失业保险金 的次月起连续享受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 医保 待遇至终身。 (三) 失业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征地单位为农转非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距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月数(最多不超过24个月);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泸州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最低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3.生育补助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4%;4.丧葬补助和一次性 抚恤金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15%。因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征地时未缴足的,调整后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补缴失业保险费。 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24个月,且不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3.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 营业执照 ,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为本办法第十条人员,和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农村房屋 拆迁 ,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户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积进行置换,由征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支付(货币补偿标准另行制定)。结算办法:货币补偿费乘以30平方米减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条被征地范围内,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在籍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无房屋产权的,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一)城镇居民与被征地农村居民 结婚 或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结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农村居民代表证明,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其他房屋产权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属城镇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农转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与被征地人员存在合法赡养、合法抚养(抚养人员为未成年)关系的人员。 房屋安置结算办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还房面积补助。货币还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应享受的还房价格扣减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安置人员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房安置证明,在办理 房屋产权证 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 证时,各有关办证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 购房 人缴纳的各项规费。 第二十二条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继承 、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的货币还房款,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确定的等级可在还房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进行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县应制定货币还房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10号)及其配套文件同时作废。 在本办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已落实安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2022年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泸州相关内容是什么?对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我们国家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的 征地 标准,每年都有一些审批和改变,今年可能也会有一些改变,所以我们就以泸州为例来共同讲述一下,2018年 临时 征地补偿标准 泸州 相关内容是什么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的规定, 征地补偿 是按照年产值的一年收入进行补偿。具体看下文。 根据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为规范操作,促进征地工作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二)青苗费归种植者所有。 第二条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林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以征收(用)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耕地、其他农用地中的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差为依据,按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由被征地合作社据实补偿给附着物所有者。 (二)在耕地内种植的作物,已作附着物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进行青苗补偿的不给予附着物补偿。 (三)征地时已枯死的果木、花卉等不予补偿。 (四)果木类栽种密度超过合理种植规范,按合理种植规范计补;对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果木,按合理种植量标准折算补偿。 (五)对间种的果木,按种植品种种植比例大的类别补偿,其余不予补偿。 (六)补偿后在国土部门发出交地通知之前,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第三条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 拆迁 房屋的补偿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国土部门审批手续、规划建设手续、宅基证或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 房屋产权证 )拆迁按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并按附件3规定标准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2.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已修建的房屋,根据符合本社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人口,按每人占地不得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按附件2规定标准据实补偿,并按附件3规定标准给予房屋室内设施装饰装修补偿。 3.经现场核实,确系该户不属抢修抢建,属一次性修建而又不符合本项1、2目规定的房屋,按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不再给予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4.在原房以外修建或在原房加层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以及村民出售 宅基地 及房屋后新修建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只给予拆迁补助。拆迁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按8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按5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按30元/平方米,不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
我想问一下泸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1、泸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的通知》的规定:
2、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3、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4、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5、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6、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7、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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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征地补偿标准2016泸州征地的补偿新标准是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法律依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9年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一条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第二条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修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修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修路的征收范围 根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要致富,先修路,是全体人民的基本想法。国家大力发展农村建设的同时,便要积极打通城市与农村道路,这就涉及到泸州公路占地赔偿标准 了土地被占有的补偿问题,具体金额将根据不同地区、土地不同类型决定。 土地赔偿 都会进行公示,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土地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