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法律分析】: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的分配应当扣除实际支付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的丧葬费,并优先考虑被扶养人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距离、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和生源的不同进行适当划分。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要放弃或者转让,那么当事人的意图应该得到尊重。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的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领取。当事人不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会主动提出。当事人请求分割,赔偿协议未约定赔偿事项的,应当视为对权利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他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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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的分配应以近亲属为主。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近亲属因为死亡而给近亲属带来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的精神伤害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的用物质进行精神抚慰,并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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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分配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凡是死者的亲属和死者生前来往密切的朋友都是有资格得到死亡赔偿金的。
至于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可以协商进行,并没有具体比例上的规定。一般原则上,和死者生前的密切程度可以决定分配的比例。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
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近几年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日趋增多,而在司法实务中,死亡赔偿金的诸多问题却没有得到彻底的厘清和统一,譬如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便是其中之一,随着此类纠纷的不断涌现,该问题的处理亟需得到应有的司法规范。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争议比较大,当前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 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家庭共同体对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丧失。该学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例上采“扶养丧失说”。《民法通则》第119条对死亡赔偿金的内容规定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则摒弃了“扶养丧失说”的观点而采“继承丧失说”,这主要是迫于“扶养丧失说”在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而做出的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根据“扶养丧失说”的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赔偿权利人未成年或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为限,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则赔偿义务人就无须赔偿该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所谓的损害并不存在,其救济当然亦无从谈起。但是这样便导致很多情形下相关的赔偿权利人几乎不能得到任何赔偿,从而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这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
鉴于立法调整约束严格,且难预期,因此司法调整的选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因为司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目标就是司法公正,采取何种学说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人身赔偿解释》的出台恰恰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而对死亡赔偿进行的一种司法调整。
二、死亡赔偿金的不可继承性
要讨论死亡赔偿金能否被继承,必须要清晰遗产的界定。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之内。
同时,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对权利主体未来期待利益“逸失”的赔偿,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遗产却是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不能被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一)权利主体的确定
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分配原则的确定
在分配的主体确定以后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处在同一顺序的权利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呢?是否还是按照《继承法》中确定的均等原则来进行处理呢?笔者以为,尽管《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但死亡赔偿金并不等于遗产,其分配的原则也必与遗产不同。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某种意义的赔偿。
综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笔者以为其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与法定继承的主体范围相吻合,但在分配的原则上又必须兼顾与死者共同生活这一特性来进行把握,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