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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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厂搬迁补偿标准一、正面回答工厂搬迁赔偿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按照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分段计算,苏州地区)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企业工厂搬迁补偿标准

一、正面回答

工厂搬迁赔偿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按照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分段计算。工人跟随工厂搬迁的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分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公司清算流程

成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登记债权;制定清算方案;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工厂搬迁去了新厂还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工厂搬迁补偿标准实际上没有明确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的法律规定。工厂搬迁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一般会有两种情形。工厂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继续维持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给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资主要是指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但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没有任何的劳动报酬。因此,拆迁补偿一般是协商而定。一般一个区之间搬迁,对员工工作生活影响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补偿。但是如果劳动地点发生变更的,必须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因为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水利工程拆迁农民安置办法(农民可否要求宅基地异地重建?苏州地区)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

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各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前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不含原永丰乡)行政区范围内的,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盘城镇(指原永丰乡)、珠江镇、桥林镇、星甸镇、汤泉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或中低价商品房,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除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

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浦口区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印发的《浦口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浦政发[2003]28号文)、《浦口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浦政发[2003]29号文)及2002年12月10日印发的《浦口区建设征用土地中有关观赏苗木、经济林木及果树收购补偿价格标准》(浦政发[2002]11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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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判决赔偿54万多元,伤者对元甲律所的专业能力非常的认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6

2025年1月27号我回老家过年期间房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了我租用的房屋被监控拍到我提醒他以后要提前告知并且和我约好时间才能进来房东说我斤斤计较并拒绝了我的提议同时要求我在二月底搬走二月初回到南京我和男朋友商议之后并起草了正式通知告诉了房东我们同意二月底搬离在搬离之前不允许房东再私自进入房屋并且根据房东的违约行为我们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的租金押金物业费以及违约金房东拒绝了我们的提议要求我们不仅二月底要搬走同时配合他其他租客看房若不配合连押金都不退根据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东是否是违约行为我能否依法维护我的权益要求违约金赔偿 已签合同内容: 七、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清楚无使用纠纷 2、相货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收回房屋提高租金等否则作违约处理 3、租货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的甲方有修缮的责任 并承担相关费用 4、租货期内甲方在未经乙方允许情况下不得随意进出乙方祖用之房屋 九、合同的终止 1、租货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日将该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交接清单中所有物品交给乙方退租时需保持房屋整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300元清洁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无异议 3、若乙方逾期不支付该房屋租金累计超过3天或者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300 元则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中介方所收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违约处理 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等对方 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无故违约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50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金

律师回复中...
2025-02-08 16:45
🎊374期和解大讲堂 法律公益讲座来了🎉 1⃣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和解专家现场教学👍 2⃣你的伤残能否评定❓能否争到更高❓➡法医专家现场评定👍 3⃣你知道你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律师现场指导👍 🗓本周日下午两点开始🌹 📢免费名额仅剩最后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9:47

谈判和解是解决交通赔偿纠纷的快速解决方案,专业的谈判调解能力是和解成功的关键!北京海淀交通事故,伤者无责,元甲律所和解团队帮助当事人获得赔偿款27万元!得到客户的认可与口碑!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26 11:55

13岁孩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承担同等责任,全家人陷入悲痛之中,元甲律师伸出援手常常帮助、总是安慰,不仅通过诉讼帮助家属拿到赔偿款合计86万余元,更以温暖的手,抚平家属心中的伤痕。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1-07 16:21

2025新年开启,帮助交通事故的伤者拿到满意赔偿款21万元,与这份判如所请的判决书一同到来的是客户赠送的锦旗!新的一年,愿大家平安顺遂,我们继续用法律的力量,维护您每一份权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2-06 14:43

转眼过去六个月了,元甲。一个有温度的团队。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1-26 21:04

北京西城区交通事故,2个月达成和解,帮助伤者拿到赔偿款29万余元!赔偿金额和办案效率都超过当事人预期,当事人虽然伤情还未痊愈,依然亲自来律所赠送锦旗与表达感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1-04 11:54

关于公司人社局发放1500元人员上班放假待遇规定的评估及补充信息: 此规定涉及员工待遇调整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需从多个角度审视 首先从合理性角度看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员工待遇然而该规定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似乎存在矛盾正常上班人员退回公司缴纳的部分(1073元)与已放假人员退回的总额(公司发放的1460元+人社局发的1470元购买社保费用)不一致可能导致员工对待遇调整的公平性产生质疑此外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公司发放的部分可能增加员工的经济负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开会时并未明确规定大家需要提交这部分补贴这进一步加剧了员工对此规定的不满和困惑 其次从合法性角度看该规定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规定要求员工退还公司发放的部分可能涉及克扣工资的问题需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同时该规定禁止对外传播可能限制了员工的言论自由也需关注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该规定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建议公司进一步审视和完善相关规定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员工实际情况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如有需要可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对于员工而言如有疑问或不满可及时与公司沟通协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公司开会时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提交补贴员工也有权就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给予明确答复和合理解释 而且公司一开始并没有明确表示要退还人事局的部分补贴和额外的一千元费用现在的情况是九月份十月份十月份都要退还5300百多元如果算上十二月份的话就要退还6000到7000左右而且公司之前承诺的是公司为我们交五险然后现在的情况是公司用人事局给我们的个人补贴来交五险还让我们额外补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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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1:12
一个多月达成和解,帮助当事人拿到满意赔偿款!北京门头沟交通事故,伤者无责,元甲律师助力快速和解,和解金额15万余元,办案效率和获赔金额超出当事人预期,获得锦旗与口碑!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28 15:12

关于公司人社局发放1500元人员上班放假待遇规定的评估及补充信息: 此规定涉及员工待遇调整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需从多个角度审视 首先从合理性角度看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员工待遇然而该规定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似乎存在矛盾正常上班人员退回公司缴纳的部分(1073元)与已放假人员退回的总额(公司发放的1460元+人社局发的1470元购买社保费用)不一致可能导致员工对待遇调整的公平性产生质疑此外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公司发放的部分可能增加员工的经济负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开会时并未明确规定大家需要提交这部分补贴这进一步加剧了员工对此规定的不满和困惑 其次从合法性角度看该规定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规定要求员工退还公司发放的部分可能涉及克扣工资的问题需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同时该规定禁止对外传播可能限制了员工的言论自由也需关注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该规定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建议公司进一步审视和完善相关规定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员工实际情况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如有需要可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对于员工而言如有疑问或不满可及时与公司沟通协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公司开会时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提交补贴员工也有权就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给予明确答复和合理解释 而且公司一开始并没有明确表示要退还人事局的部分补贴和额外的一千元费用现在的情况是九月份十月份十月份都要退还5300百多元如果算上十二月份的话就要退还6000到7000左右而且公司之前承诺的是公司为我们交五险然后现在的情况是公司用人事局给我们的个人补贴来交五险还让我们额外补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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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1:12
50岁阿姨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摔伤,与公交公司谈赔偿一年多都没有结果,元甲律师通过诉讼获得满意判决,帮助伤者拿到赔偿款合计68.8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2-19 10:20

能否快速解决问题, 是检验客户满意度的 重要标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2-12 09:33

江苏省骨折交通赔偿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江苏省骨折交通赔偿规定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江苏省骨折交通赔偿规定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交通事故骨折 ...
384热度
河北事故,河北起诉,判决拿到了! 我们按照北京标准争取赔偿,伤残争取到了一个八级一个九级,赔偿款拿到80多万🎉🎉🎉 又是一个不可能 打到可能👍👍👍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2-27 11:44

江苏省有关工厂移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厂搬迁补偿标准一、正面回答工厂搬迁赔偿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江 ...
962热度
工伤案件和解,当事人对赔偿金额非常满意,特意来律所赠送锦旗!工作时导致手指骨折,老板垫付2万医疗费就不再管了,元甲律师帮助伤者与单位达成和解,获得26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2-25 11:27

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 ...
970热度
交警定的责任无法划分,元甲为伤者争取到对方全责👍👍👍 这就是专业的力量!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7 12:00

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工厂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工厂破产: ...
24热度
愿每一位奋斗者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安全前行!北京外卖小哥被车撞伤,元甲律师伸出援手来帮忙,2个月快速达成和解,获得赔偿款合计40万余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2-02 11:05

劳动法规定工厂倒闭如何赔偿

3、法律及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工厂倒闭员工如何补偿根据《 企业破产法 》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劳动法规定工厂倒闭如何赔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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