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了调整劳动关系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三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江苏省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法律分析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丧葬假规定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的时间是1~3天。员工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死亡,市内可请丧假3天省外地可请丧假5天省可请丧假7天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市内可请丧假2天省外地可请丧假4天省可请丧假6天。国家规定丧假一般酌情给予一至三天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丧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八条 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第九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第十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一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第十二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第十三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第十五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九)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他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法2021新规定1.最新《劳动法》年假计算方法: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江苏省劳动法最新规定 ,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2.最新《劳动法》年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