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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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3关于建筑、交通等建设施工企业的参保方式 针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行业特点,200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相应的缴费费率,较好地保障了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规定》的修订背景和起草情况作相关延伸解读。

修订背景和原则

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时,经过十年的 实践 ,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考虑与上位法的衔接,对于《条例》和省政府已有规定的内容,《规定》不再重复,仅对实际中需要操作且形成共识的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

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点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但是同时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规定其可以有选择在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我市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问题。考虑到公务员工伤的认定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与现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此次《规定》并未明确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是考虑到保障这类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必要性,并参照全国其它部分地区作法,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规定,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2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规定》将原《规定》中关于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规定予以删除,并授权社会保险行政关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主要是考虑到相关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确定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且三类行业内的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本身遭受事故的风险程度也不一致,应在行业费率档次标准上给予更具体的细化。我局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费结余实际,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二、在三类行业内各设定若干费率档次,体现差别;三是制订更加合理的浮动费率浮动标准和依据,更加合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3关于建筑、交通等建设施工企业的参保方式

针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行业特点,200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相应的缴费费率,较好地保障了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规定》将其进一步法制化,并将范围适当扩大,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表现在,除建筑、交通施工企业外,还将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

4此外,《规定》在其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他方面作了具体修改,解决争议,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一、为化解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明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二、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使工伤职工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工伤赔偿,规定:未在我市登记、备案的,且未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三、针对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职工待遇降低的,明确由工人单位补足待遇。但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经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从补缴次月起,按照补缴后的标准核发待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全市统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的次日起生效。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情况。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方案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编制劳动能力鉴定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临床特殊检查费用的补助;

(二)聘用鉴定专家的专项津贴费;

(三)鉴定标准的专家论证及其他技术咨询费;

(四)鉴定专家的政策培训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编制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年度预算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工伤事故预防费包括:

(一)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预防和政策法规培训费用;

(三)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材料图册汇编费用;

(四)开展工伤事故预防政策研究费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二)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三)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二)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四)属《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

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者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六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变更的,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前款规定执行;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至工伤职工死亡。

第十九条2004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职的职工患有职业病病情加重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从鉴定之次月起,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应的生活护理等级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符合规定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具体补缴、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位补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补缴后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第二十一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每年进行待遇享受条件确认,方可继续领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1995年1月1日以后遭受事故伤害及确认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查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还有一个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012年厦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9年厦门市门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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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厦门市2009年度工伤赔偿标准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规定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厦门市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厦门市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79岁)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社平工资为2695元/月)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张某在(男,43岁)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76.79-43)×1.2×2695元/月=109276.86元。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厦门市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79岁)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社平工资为2695元/月)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黄某(女,48岁),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500=12000元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76.79-48)×0.4×2695元/月=31035.62(元)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617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1、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6.79岁。

2、根据厦门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8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95元。

3、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12个月为计算期间。

夏门银鹭公司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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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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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6-20 18:49

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厦门企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3关于建筑、交通等建设施工企业的参保方式 针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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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5-30 18:24

厦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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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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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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