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兰州两老人向相同账户转44万银行报警,他们遇见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了冒充亲友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的网络诈骗圈套。
一、兰州两老人向相同账户转44万银行
随着反诈骗知识的不断宣传,很多人提高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了防骗意识,让骗子无计可施。骗子为了骗更多人,便转变了目标,锁定了高龄老年人。兰州就有两位高龄老人上了当,一个老人已经80岁,另一个老人也已经77岁了。当日,两位老人不约而同到银行转款,转款的账户竟然是同一个账号。一个往里转40万,一个往里转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一下就警觉起来了,觉得两位老人很可能是被骗了,于是打电话报了警。
二、他们遇见了怎么样的诈骗圈套
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并耐心劝阻老人,可两位老人依然执意要给对方转账,直到民警赶到现场,老人才意识到被骗。根据两位老人交代,有人给她们打电话都说孙子出事被拒了,要拿钱消灾,这才火急火燎地来转账。
根据80岁的老人表示,对方说自己的孙子跟别人打架被抓了,需要交40万元和解费,否则她的孙子就得坐牢。77岁的老人表示,对方说她的孙子嫖娼被抓,需要交4万元的保释金,否则会留有案底,将来子孙孩子也会受到牵连。
两位老人遇见的其实就是冒充亲友的网络诈骗圈套,对方利用老人心疼孙子,又不经常跟孙子联系,不清楚孙子行踪的弱点进行欺骗。老人听见孙子被抓,一般都很着急,情急之下肯定忘了核实,正好中了骗子的圈套。这件事情从侧面也反映出,老人们儿女对老人的关心不够,这样的圈套其实很多识破,只需要一个电话就能判断。可老人年事已高,经常不和儿女联系,更不要说孙子了,这才中招了。
三、综上所述
兰州两位老人向相同账户转账4万元,他们遇见的圈套是冒充亲友的网络诈骗圈套。好在有银行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帮助,才没让老人的养老钱付诸东流。
诈骗44万判刑多久1、诈骗罪涉案四十多万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依法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各省市对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工伤骗保案例2013年4月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险,称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随后,保险公司又两次接到当事人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的电话,要求销案。时隔一年,事故中的受伤者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事故赔偿费用16万余元。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当事人态度反复多变,事件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离奇故事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
时隔一年索赔16万元
2月18日,江都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法院通知,称原告张洋状告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要求其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共计1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
面对这张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很是疑惑,因为该起理赔案件是2013年4月发生的。当年4月2日,他们接到驾驶员李军报案,称4月1号在鸿源大酒店门口与张洋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使张洋受伤住院。事故发生6个月后,张洋通过伤残鉴定确认为九级残疾,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清楚地记得,就在他们在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时,曾接到肇事司机李军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经私了,不用保险公司赔偿。半个月后,他们又接到自称是受害者张洋弟弟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声明这起事故不用理赔,双方已私了,要求保险公司销案。然而,时隔一年,这起本已销案的车险理赔陡起波澜,事故受害人张洋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索赔16.46万元。
既已报案为何销案?既已私了为何上诉?面对这起间隔一年的诉讼,保险公司认为个中疑点较多,怀疑涉嫌假案骗保,遂于3月10日向江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疑点重重警方立案侦查
接到报案后,警方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定有隐情,便决定在不惊动张洋的前提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待还原事情原貌后,再开展进一步动作。
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及法院、江都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民警初步了解了该起理赔案件的基本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的疑点也逐步显露出来。疑点一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既然是4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当事人直到4月2日才想起报案?正常人遇到事故都会选择尽快报警而不会拖延,24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可以做很多事情。疑点二:商谈事故责任时,驾驶员李军为何爽快地承认自己负全责?正常交通事故后,责任方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疑点三:当事人两次要求销案,为何又在一年后,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紧盯这些疑点,办案人员对李军的情况、张洋的病情记录和伤残鉴定情况、肇事车辆车况信息、保险公司勘验结果等进行了详细的求证调查,最终认为涉案人员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利用车险进行保险诈骗的可能性很大。
随着侦查的推进,民警发现张洋委托了一名叫杨一平的律师全权代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而律师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张洋在其它单据上的字迹略有不同。杨一平也证实,委托律师代理时,是一个叫王林的人代表张洋签字。侦查人员了解到,王林在商谈事故及送张洋去医院治疗时均在现场,而王林与李军又是朋友关系。至此,王林这个人走进了侦查人员的视线。
不久,又一个出人意料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张洋所在工厂的负责人叫王军,是王林的叔叔。就在警方准备对王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当口,王林来到了经侦大队,向警方投案自首。他交待,交通事故纯属子虚乌有,这只是一起由他精心策划的骗保行为。
移花接木导演骗保闹剧
根据王林的供述,一场“移花接木”式的骗保闹剧终于真相大白。
张洋是一家工具厂职工,企业负责人叫王军。去年4月1日,张洋在操作机床时,不慎使左手手指受伤,被送到江都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为需要进行接指手术,医疗费用较高,医生说约需两、三万元。
然而,因为企业未给张洋缴纳工伤保险,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将完全落在王军头上,由他自掏腰包。就在这时,王军的侄子王林想出了一条“妙计”:虚造一起交通事故,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样的话,用赔偿费用来支付医疗费是绰绰有余,厂里不仅不用掏出一分钱,甚至还有盈余。
当天,王林找到住院治疗的张洋,表达了自己的设想。考虑到这样能使自己得到更多的赔偿,张洋表示同意。第二天,王林便指使朋友李军报案,谎称昨日驾车经过江都大酒店时,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张洋撞倒。为应付理赔人员核实,他们还找来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在车身上制造了两车碰撞的“伤痕”。
11月6日,张洋拿到了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据此,保险公司启动了理赔调查。然而,11月28日,张洋在其弟弟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的举动是犯法行为,就向王林提出到保险公司销案。当天,王林便让李军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案。半个月后,张洋不放心,又让其弟弟打电话到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了为由,再次声明销案。
原以为闹剧至此结束,但“触手可及”的巨额理赔款始终在王林的眼前萦绕,令他难以“忘怀”。经过反复谋划,2014年2月18日,王林在未经张洋同意的情况下,以张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46万元。
3月11日,王林获悉保险公司已向警方报案,自知难掩罪行,主动到江都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王林等人陆续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王林、李军等人因涉嫌保险诈骗,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着法律的严惩。这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工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工地上干活受伤怎么赔偿?因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他们往往不是由施工单位直接雇请,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而是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和安排,工资也由包工头按天结算。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高危险性,工人干活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加之建筑工地层层分包的情况非常常见,主体比较复杂,一旦工人受伤,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包工头等往往会互相推责,拒绝赔偿,工人维权非常困难。所以,今天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我们就来跟大家说说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应当如何维权索赔。
一、工人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定性
维权索赔,首先我们得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由于“包工头”在法律上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工人受“包工头”个人雇请,两者无法成立劳动关系,法律上定性属于劳务关系。
二、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找谁赔偿诈骗44万工伤案原因视频 ?
1 包工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发包人、分包人、承包单位、用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工人应当如何索赔?
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伤,维权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走工伤赔偿途径;二是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途径都可以达到索赔目的,但两者在程序、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等方面存在不同。
走工伤赔偿途径
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伤者需在受伤后提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毕方可主张工伤赔偿。
优点
其一,无论工人对工伤事故发生有无过错,均不需要按照过错分担责任,赔偿不打折。
其二,工伤的评残标准相对人身损害评残标准更宽松,同样的伤情,按照工伤评残标准可以评级,但按照人身损害评残标准可能不构成伤残。
缺点
程序复杂,耗时长。正常情况下,按照工伤途径索赔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三个程序,整个流程下来起码一两年时间。如果遇到责任单位故意拖延时间,按照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流程会更长,我们经常遇到有人维权三四年仍在打官司的。
注意事项
要点一:工伤认定必须在1年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如无合法理由超出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工伤,人社局将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从而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之后就不能走工伤赔偿途径了。所以,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要点二:无需确认劳动关系
为保障建筑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如果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伤了,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无需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如果选择工伤途径索赔,千万不要浪费时间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要点三:责任单位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工人只能找责任单位索赔,不能找包工头,所以首先需要搞清楚项目的发包、分包、承包情况,明确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找准责任单位。
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本文所讨论的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与我们常见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工伤不同,员工工伤是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必须走工伤赔偿途径。而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由于工人与责任单位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弱势工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人可以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向责任单位索赔,但并未限制仅能通过这一种途径维权。因此,工人可以选择走工伤赔偿途径,也可以选择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优点
程序简单,耗时短。相比工伤繁杂的索赔流程,走人身损害途径索赔可以在发生事故后快速启动诉讼流程,直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间成本大大降低。
缺点
评残标准相对工伤评残标准高,且法院审理时需考虑工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赔偿可能打折扣。
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工人在起诉雇主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违法发包、分包的责任单位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起诉前需要确定雇主身份及项目发包、分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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