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案例5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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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2016年9月22日上午拆迁纠纷案例5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竟然吸引拆迁纠纷案例5篇 了山东省17位副市长、33位省厅机关领导等约200多政府官员前来旁听,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领导前来旁听。

据本案原告方承办律师王卫洲介绍,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兰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号)决定将中兴居委片区定为棚户区并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东至文化路,南至顺和路,西至中兴路西侧和平居委民房,北至会宝路”其征收范围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夏涛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上诉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于是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郑左民等人及代理律师王卫洲、夏涛,被上诉人一位副县长和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山东省各厅局负责人33人、各地副市长17人以及其它约300名行政官员出席观摩本案。

庭审中,双方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王卫洲、夏涛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万典律师为本案作出的质证意见达5000字,代理意见达7000多字,逐条逐项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了辨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分别关于本案和庭审活动接受媒体的采访

图为王卫洲律师接受记者采访

万典律师代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彭艳、郑左民等12人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彭艳、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的委托,依法指派王卫洲、夏涛担任其诉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全面和客观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关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1、一审对于双方证据采信理由没有作出陈述。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拆迁纠纷案例5篇 ;

(二)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证据疑点重重、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都不具备,但是一审竟然采纳了被上诉人的所有证据,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逐项质证,发表并提交了约5000字的质证意见,但一审判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当然证据证明力、以及能够证明的事实也没有作出说明,明显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一审对证据的采信以及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2、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首先:一审中关于被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示》《中兴居委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况公示》等证据,被上诉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照片或视频或公证等予以证实这些材料已经张贴、公示,代理人认为文件本身不足以证明这些材料确实已经张贴公告、故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张贴公告,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张贴公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音像资料,这些资料是在一审开庭当天提交的,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认为其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该证据也没有进行播放和质证,一审竟然采纳,我认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其次: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事实认定”做了扩大。

一审“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房屋征收符合“专项规划”,以及“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的范围包含已确权和未确权的房屋和附属物,并且被告已经将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因为被上诉人是没有证据的,但本院认为部分却对未查明事实作出认定,明显错误。

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审根据(鲁政字【1997】97号)批复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以户口农转非为由认定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可见户口转变并不导致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还应当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兰陵县既没有给农民一分钱补偿,又没有要求农民向政府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废止,该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违背,属于违反上位法。

第二焦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是否合法合理

第一、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实体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审判决仅仅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进行了形式性的审查,对实体内容没有进行审查,代理人认为房屋征收的主要争议即为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方案合实体内容、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决定案件重点审查内容,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均在媒体发布:征收补偿方案问题“无论是有关征收决定的诉讼,还是有关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审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有如下几点:

1、补偿方案违法规定对土地和房屋分开补偿、操纵干预评估机构评估,限制被征收人的应得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我国法律的一贯原则是“房随地、地随房,房屋土地不可分离”,如果房屋离开土地那么房屋就是砖头、瓦块、钢筋、水泥,仅仅是一些建筑材料,不会具有市场正常价值,而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一)项第3、第(三)项第1等条款)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将房屋的土地分开补偿的,这样直接导被征收房屋仅仅能够补偿房屋建筑成本价值,而不能获得市场价值。

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规定;被上诉人做这样的方案,那么评估机构也只能按照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显然干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干涉、限制评估机构正常评估的规定。

2、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予以限制,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评估标准。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2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应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这种规定的结果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凡是盖楼房的,其两层以上的房屋,只能获得成本价无法获得市场价,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筑物160平方米,那么这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只能获得建筑成本价格,我们房屋的价值构成为建安成本、土地、区位、增值收益等多种因素构成,那我们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是客观上减少了很多?

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均属于17层高层楼房,其容积率远远大于1,但却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都是按市场价。

代理人认为,这种对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的评估方法,明显违法,属于恶意限制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这样的方案也干扰了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

3、将停工补助费按照最低标准,不符合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情况。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中第八条第四项第1关于停业补助费的规定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这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被征收人中员工工资均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此规定限制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显侵害权益,应当根据其实际工资计算。

4、高层公摊的价格问题

《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高层安置优惠。原则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建安成本价即重置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办发[2015]29号文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住宅楼的重置价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安置房为高层,但公摊部分按照1800元/㎡计算没有按照成本价格,而上诉人的房屋价格重置价只有400-500元/㎡,这个评估机构显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补偿标准由政府规定,违法。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费由政府定价为8元/㎡,只有特殊设备才可以评估;装修为60元/㎡或30元/㎡。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规定。

而对于住改非房屋,最高只能增加20%的补偿,且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也不合理,停产停业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补偿;而房屋增值应当参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给予其合理的价值补偿。

6、补偿方案欠缺重要内容。

被上诉人制定的补偿方案欠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

第二、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1、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但该意见稿,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方式、渠道、、期限,这样的征求意见稿即使张贴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被征收人无法发表意见。也许被上诉人认为其曾发布过《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通告》中告知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该通告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诉人之前没有告知公众提出发表意见的权利和途径,故假设该通告存在的话,按照通告规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齐远远不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等,甚至于在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写,更不能征求公众意见。这些问题都与被征收人利益有重大关系,但被征收人都无法发表任何意见。

听证没有公开举行,没有公示和通知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旧城改建项目听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是由征收办公室组织,而且也没有修改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

听证之前没有以公告方式告知,所以政府是否组织听证、何时组织听证,被征收人不知道,属于秘密进行,没有知情权那么也就没有了参与权,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的规定。

专家论证会没有专家,纯属走形式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专

家论证,但专家论证参加人员都是什么人,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卞庄街道办事处等等吧,全部为县政府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没有一个人相关领域的专家,也没有一个也没有研究咨询机构人员,这些人有出具论证意见的资质和能力吗?这样的专家论证有什么意义?

另外仔细审查了一下,此论证报告中的依据:如占地面积、居民户数、宅基地数均与其拆迁纠纷案例5篇 他文件的数据不符合,且其所称有关征求意见的事项不存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见这个论证参与的程序、人员以及引用的数据全是违法和错误的,结果能正确吗?

3、一审认定没有根据。

这个征收补偿方案存在这么多严重的问题,而一审却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可见一审纯粹是走形式,庭审质证意见不予答复、辩论意见避重就轻、实体问题不予审查、程序上只看有无不看内容,这样的判决能够正确吗?我认为完全错误,不仅错在了表面上,而且错在骨髓里,一审法官欠缺法治精神。

第三焦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必然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确定征收范

围之后就应当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本案被告在2015年4月21日才发布通知,要求停止办理建设、工商等相关手续,而此时被上诉人所称的摸底调查已经实施完毕,发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已经毫无意义,而通知之前征收范围内改建、扩建、加建也必然会会发生,摸底的结果显然不是最终结果,所以调查登记相当于没有履行,因为他没有调查最终的结果。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示。

本次征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示,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本次征收区域因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存在大量未经登记的建筑,而被申请人没有对因历史社会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做出认定,一律按照违章建筑给予对待,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

第三、不具有合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被上诉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被征收人360多户,(当时生效的《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规定:“ 一次性连片征收涉及30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户数较少但情况特殊的,也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可见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本案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显示,常务会议并没有针对社会稳定风险问题进行决定、决策

2、被上诉人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信访局作出,信访局并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具有主体资格,故属于无效文件。

第四焦点:征收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

第一、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专项规划无证明文件。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国土资源局证明、规划局证明仅仅是现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80亩“”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情况。

这些证明文件对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没有作出答复,但一审判决竟然对证据作出扩大解释。

特别是“专项规划”的规划的问题,人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但是一审判决竟然认为其符合专项规划。

第五焦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专户、到位

第一、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

被上诉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是一份由财政局证明国家金库兰陵支库存有2.3亿的证明,国家金库其实就是国库吗,根据《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国库的职能就是管理国家财产、执行预算决算支出收入,说白了这2.3亿就是放在财政上的钱根本就没有往征收补偿专户划拨,这怎么能叫资金到位呢?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是截然相反的。

被上诉人连征收补偿专项账户都没有设立,一审法院竟然认为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简直不可思议,一审的理由是什么吗?是绝大多数人已经签订协议,这其实是以结果来倒原因,相当于拿事后的补偿协议来证明前期的补偿决定合法,这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证据证明原则,但即使如此也不符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规定,如果法院这么审案子,以后行政府征收都可以不设立征收补偿专项账户。

第二、安置房源不存在

该房源目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建设施工的手续,之后土地是否能够开工建设具有不确定性;

规划部门并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无权单独出具房源证明;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的规定以及被告证据10《关于公布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应当在原址还迁。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 事务所

2016年9月22日

房屋征收的案例

案例1:征收混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案例5篇 的征收

山东省泗水县13户农民,收到一份特别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为: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这意味着13户农民,告赢拆迁纠纷案例5篇 了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政发【2011】15号)决定越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行为,被济宁市人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违法。

一、积极申请听证、协商,申请文书石沉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将包含泗水县考棚街耿炜、王强等房屋和建设用地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13户农民对此不服,依法聘请本所律师王卫洲代为维护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准备阶段,13户农民首先向泗水县政府递交《关

于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第一期居民房屋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

补偿方案的听证申请书》,希望能够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并以听证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但是泗水县住建局收到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应。

同日13户农民向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递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被征收人关于选择征收评估事项通知》,要求更改泗水县住建局为被征收人拟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希望能真正由被征收人独立选择评估机构,对于此份通知,泗水县住建局也没有回应。

在恳请协商处理问题无望的前提下,13户农民毅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

二、被迫走上维权之路。

在复议申请中,律师和13户农民指出指出:一、(泗政发【2011】15号)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本案中泗水县政府征收房屋片区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泗水县政府将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被告的行为业超越拆迁纠纷案例5篇 了其审批权限。二、征求意见不足30天,程序违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本案中,泗水县政府于2011年3月3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1日结束征求意见,201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很明显征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征收条件。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收回土地不予补偿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在行政复议期间,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声称(泗政发【2011】15号)只征收表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不征收表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济宁市人民政府与13户农民多次进行沟通,希望13户农民撤回行政复议,并且济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泗水县政府、泗水县住建局、泗河街道办事处与13户农民进行协调,希望农民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3户农民断然拒绝。

三、农民告赢泗水县政府,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由于泗水县政府否认(泗政发【2011】15号)征收决定包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取得行政复议的胜利,律师与13户农民进行了辛勤的取证、阅卷和研究。他们将泗水县政府(泗政发【2011】15号)的报批材料,进行逐页逐条分析指出: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已经将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确定为被征收人,房屋确定为被征收房屋;2、《泗水县城区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旧城改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拟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中陈述到“(一)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占地36亩。涉及被征收居民房屋114户,其中泗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82户;……。(二)四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占地518亩。涉及被征收居民611户,其中泗河街道西关社区、考棚街社区居民503户……。”,在被申请人所陈述的西关街社区82;西关街社区和考棚街社区503户居民,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都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3、在被申请人征收方案中所指的建行、林业局、文化馆、呈龙卫生材料厂、水利局家属院等14个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所涉及的32户居民和108户居民房屋,分别于考棚街、西关街社区居民房屋交错在一起,如果不包含考棚街和西关街社区那么被征房屋七零八落、相互间隔、互不相连,被申请人难道要征收一片废地吗?显然不合逻辑。4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召开的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还特意安排了两个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其中一名代表就是泗河街道办事处考棚街的xxx,这位xxx代表的房屋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且他所代表的考棚街内公民,房屋都是在集体土地上。

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济宁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最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四、律师评析。

在山东省泗水县,因征地拆迁纠纷而与政府对峙法庭的并不少见,而能够告赢政府撤销《拆迁许可证》或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的几乎从来没有。因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证只需要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五要件,就可以办理拆迁许可证,而这五要件审批权限都在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具备拆迁许可五大要件的前提下,由于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故即使这些要件存在违法情节,也不会予以采信,特别是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既定形式,即使存在错误将集体土地收储或批准使用,也因为形式审查的原因而很难被驳倒。在这种形式审查的审理原则下,即使被告、被申请人将其他范围内的土地批文以假乱真,地方法院都极有可能采信。

“而新的拆迁法实施以后,直接由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决定是否越权会被直接列为审查对象,提高被征收人即被拆迁户维权的控诉范围。律师认为这也是新拆迁法实施以后,泗水县政府首次征收房屋的决定被确认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案例2: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标准之争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济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孔xx,(原告信息从简)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凯,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

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泗

水县住房和建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科主任,住泗水县龙城置村小

区。

原告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2

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冯凯,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龙乾到庭参加诉讼。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

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以

下简称《决定》。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该《决定》将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设

用地以及其他附属物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维

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事

实与理由: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是30天,程序违法。

被告于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1日结束征求意

见,201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征求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

告仅仅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

征收条件:四、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告的行为

已超越其审批权限,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及用地规划,应当撤销。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

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

实施房星征收的决定》;2、济政复决字[2011]62-65号《济

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2)陈国营与泗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买

卖协议书,(3)关于卫校内路东地皮处理协议书,(4)陈国营的证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权属的说明,(6)泗国用(2000)

字第08310000020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涉案房

屋在征收范围内;4、原卫生进修学校片区内居民的证明,证明

原告在卫校内具有房产;5、济政复决字[2011]29号《济宁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

土地;6、泗水县气象局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而下雪的日期是2011年3

月1日,被告是在3月3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稿;若是2011年2月20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

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积雪,以此证明被告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

足30天:7、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2011年2月20日泗水

县人民政府发布并张贴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

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

公告》,同年4月1日确定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

期限已超过30天,符合有关规定。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

房地产的价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征收补偿方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对该片区房屋的

征收是对旧城区的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四、县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

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了重新申明,明

确了此次房屋征收的范围为该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体土地上房屋。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林

业局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薄、照

片。证明就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了论证。证

据1-2、《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附:《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该片区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公示。证据1-3、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涉及单位及居

民发放明白纸、征求意见书会议、签到薄和现场照片。证明就

该片区补偿方案召开会议征求意见。证据1一3、泗水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印发了涉案

片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证据1—5、关于暂停办理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范围内相关手

续的函。证据1-6、县政府关于召开泗城泗河路东林局片区和

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及张贴

照片。证明就关于召开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事宜进

行了公告。证据1-7,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进

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据1-8、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通知书存

根。证明听证会通知了相关单位。证据l一9、泗城泗河路东林

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相

关材料及会场照片。证明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证

据1-10、泗水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就该片

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证据1-11、关于

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公示、公示

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进

行了公示和公证。证据1-12、泗政发(2011)16号泗水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经过征求意见

后印发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改

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据1-13、关于泅水县2011年城市棚

户区旧城改造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证明,

附关于泗水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证明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证据1-14、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符合泗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对该片

区征收符合泗水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据1-15、关于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观及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查意见,附泗水县

城市总体规划图。证明该项目通过了规划审查,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证据1-16、拆迂补偿款专项资金证明。

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据1

-17、安置房户型图,证明安置房户型。证据1-18、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据1-19、泗

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征收决定、公告照片。

证明县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证据1-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现场照片。证明召开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证据1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

证明对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进行

了公示。证据1-22、泗建征字(2011)01号公告,附一期征

收房屋等情况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号公告及照片。

证明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事宜进行了公告。证据1-

23、委托书。证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办

公室负责该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上述证据证明被

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2、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

[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证明县政府就泗

政发[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表

明在《决定》范围内只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证据3、济政复决字(2011)62-65号行政复议

决定书。证明济宁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1,说明在征收

范围内包含了集体土地。证据1-2征求意见稿和补偿方案的照

片,补偿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张的公证书公证的征求意见稿的

照片内容一样,至少有一个是用其它照片顶替的,被告所主张

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1-3发放明白纸和征求意见书,会议

上未看到被征收入,参会人数不能达到征求意见的效果。证据1

-4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所属部门对不配合政府

征收的就认定为违法建筑,是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征收人合

法权益的证据。证据1-5城乡建设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无权

做出该函。证据1-6与事实不符。被征收人均未知情。证据1

-7社会风险评估没有估算到征收的集体土地,此评估报告作出

的评估不合法。证据1-8被通知参加听证的大多数是被告所属

的政府机关部门,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证据1-9听证的人数太少,被征收涉及到900余户,

参与意见仅是几户,导致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证据1-12

不合法,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

而是由县政府制定的优惠价。证据1-13报告无公章,不能证

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14不符合整体规划。证据1

-16中的2000万元不能认定征收补偿是合法的,也不能满足

整个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据1-20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证据1-22未对所有被征收人进行登记,说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证据2公告所表述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3复议决定书

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买卖协议书系无效的,该

土地是国有资产,国资局未进行确认。证据5县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体土地。证据6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0日公示时照片上面的雪迹是2月16日的降雪。

不能证明是原告主张的3月1日的降雪。

经质证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18,系本案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系被告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程序性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确认;

证据2、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4能够证明

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予以确认;证据7被告无异议,予以

确认。证据6能够证明2-3月的降雪情况,但仅凭照片上的雪

迹和当事人的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将包括原告

房屋在内的涉案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对《决

定》不服,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政复决字[2011]

62-65号复议决定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外人王强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该《决定》,曾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该《决

定》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

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泗

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关于泗政发[2011]

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重新申明。

该《公告》部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

为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于2011年7月11日作

出济政复决字[2011]29号复议决定,确认该《决定》中涉及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

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

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

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

宜。本案中被告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

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

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

300元/n1: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

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上述规定对被征收入

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

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庆文

审判员张玲

审判员李传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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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位成都市民不具名当事人的一封深情感谢信,当事人说:“我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赔偿,更多的是对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严的尊重”🌟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08

民事纠纷对方要索赔不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中...
2024-10-10 19:56
一场交通事故,导致两位至亲去世。当事人希望这一生和律师没有任何交集,却世事难平🙏🙏🙏希望在时间的流逝中,可以稍稍抚平心中的痛🙏🙏🙏🙏🕯🕯🕯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8 11:32

住院期间还未委托就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不错过每个细节,更有利于日后的赔偿。元甲律师本着利他之心、服务为本的宗旨,全面细节维权,该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误工期的记录。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9

资金纠纷 买电动车不发货

律师回复中...
2024-10-09 19:13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能快速拿到赔偿款?伤者经鉴定评上2个十级伤残,通过多次谈判,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在伤者承担主责的情况下,获得27万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8 13:50

如何谈和解,能争取到更高的伤残等级、更多的赔偿款? 《和解大讲堂》有资深法医现场预估伤残,专业律师设计赔偿方案,和解专家亲授谈判技巧。18年理赔经验、20000+成功案例、4000+面锦旗 ,专业理赔团队,帮你获得更高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7:44

你好我想咨询信用卡问题和债务纠纷问题

律师回复中...
2024-10-09 09:22
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和解专家现场教学你的伤能评残吗❓能否争取到更高❓➡法医专家现场评定你的情况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律师现场给出和解方案第374期和解大讲堂于9月22日成功举办,帮助20多位交通事故伤者/家人解答疑惑、理清理赔流程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3 14:44

当事人郑先生骑电动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北京,对方全责,导致当事人三踝骨折。元甲律所专案组与保险公司和解谈判,快速调解,帮助当事人拿到26万元赔偿款!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早日解决纠纷,早日安心养伤!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31

一面锦旗,不仅是荣誉,更是伤者及家属对我们专业与口碑的最高赞誉!北京大兴交通事故,伤者评上十级伤残,在庭审中元甲律师对赔偿金额分毫必争,帮助伤者获得赔偿款27万余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11 16:55

北京延庆交通事故,六十多岁老人不幸去世,元甲律所理赔团队与保险公司专业谈判,一个多月达成和解,帮助家人拿到赔偿款180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8 15:20

劳动纠纷老板拖欠工资

律师回复中...
2024-10-03 22:13
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伤者腰椎骨折,家属本想着能拿十几万赔偿就很满足了,在元甲专业谈判下,全力争取每一项赔偿金额,2个月谈成和解,帮助伤者拿到赔偿款合计27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7:49

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7-28 18:57

经济纠纷 带利息 欠条与实际到账不符

律师回复中...
2024-10-01 16:21
真金不怕火炼,服务不怕你来体验,十八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四千多面锦旗的口碑,三百多期的公益讲座,只为受害者代言,你的每一份信任在元甲都能得到最好的回报。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9 19:50

每天的快乐与幸福就是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口碑!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款合计22万元。赔偿金额超出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对元甲团队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特意来所送来2面锦旗!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28 12:49

北京东城交通事故成功和解!伤者承担次要责任,在庭审中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伤者拿到12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6:18

合同纠纷 可以帮忙看下合同吗

律师回复中...
2024-09-29 15:31
一个人的思维方式,体现出他精神深处的思想性。很多事物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黑白之间的灰色,是过渡、两栖的状态,而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带有无限的丰富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1:13

拆迁纠纷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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