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要。如果起火原因不明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由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的几种情况有哪些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火灾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火灾现场容易遭到破坏,这和破坏作用,往往使火灾现场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致使在原来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又留下新的痕迹物证,从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火灾调查过程中,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断,这体现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了火灾的发生与起火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这和火灾现场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甚至在有的火灾现场,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从而出现了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
1、火灾现场被破坏: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火灾现场被破坏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灾本身的破坏作用所致、火灾扑救所致、人为的破坏。2、起火点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通常情况下,火场燃烧最严重的部位是起火点。构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应承担火灾责任。(2)必须是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引起火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火灾查不出原因谁承担责任火灾查不出原因公共场合管理者承担责任。
虽然不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的失火造成的损失为失火的责任难以通过正常的手段进行认定,从而导致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是毫无疑问如果是公共场合的管理者或者组织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车辆自燃现实中并不少见
这涉及到车辆着火的原因。在保险责任里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着火原因不同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责任是不同的。
根据着火的原因,在保险责任里,可分为两种情况:火灾和自燃。
火灾。按照保险惯例解释的原则,也就是在条款所附的解释中,
火灾是这样定义的: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与通常的文义解释相比,这里特别强调了“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我在以下简称为外来火源),从而使得保险责任中的火灾概念成为一个专用术语。
自燃。同上,
自燃在条款所附的解释中,是这样定义的: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这也成为一个保险惯例下的概念解释,我们理解的要点要放在“没有外来火源”这个关键点上。
因此,保险责任中的火灾和自燃虽然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因为其起火原因的区别,使之成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这个起火原因的区别就体现在
“有无外来火源”
上,这一点很重要,大家要牢牢记住。
火灾作为一项基本的责任,一般包括在主险当中,但也不是全部。就目前执行的三款行业统颁条款中,A款的营业性车辆条款中就将“火灾、爆炸、自燃”排除在车损险责任之外。除此之外,各类车型的车损险责任中均包括了“火灾”责任。但自燃责任就不同了,与火灾责任正相反,一般的车损险中,均将自燃责任列为除外责任,专门作为附加险种来对待。目前的三款行业统颁条款中,除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以及A款的特种车将自燃险作为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外,其他各类车辆均需加保附加自燃险才能得到车辆自燃损失的赔偿。
在这里,还要有三点引起重视。一是火灾责任中,对于不明原因引起的损失一般都剔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二是自燃责任中,如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也不属于赔偿范围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三是由人工直接供油和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无论车损险还是附加自燃险均不予赔偿。
对于火灾,由于其大多在车损险中就能得到保障,因此大家可能不会太关注。现实中,主要是在自燃险的选择上,由于要多掏一份钱,所以一般客户投保时会反复斟酌。大多数人觉得离自己较远,选择的并不多。但风险就是这样,只有遇到了你才可能觉得其突如其来。实质上,现实中自燃的车辆多于火灾车辆,油路引起的着火是自燃,电路引起的着火是自燃,长途行驶导致轮胎摩擦着火是自燃,车上拉载货物燃烧引燃车辆是自燃,夏日高温易引起车辆自燃,车辆年限较长更易发生自燃事故,而现在新车留存的质量隐患也易引发自燃等。成都公交车6.5自燃事件曾给我们留下了多么惨痛的印象。
现实中还有一类例子,是先碰撞后着火,按照保险近因原则,这属于碰撞责任,并不会以火灾责任来处理。
火灾原因的认定,保险公司会以消防证明作为依据。对火灾事故的查勘,保险公司也会将重点放在区别火灾与自燃上来。当然,如果你投保了附加自燃损失险,查勘相对就简单了。
这样就清楚了。除A款的营业性车辆外,一般车损险当中都包含了火灾责任,但除非营业的机关和企业车辆及A款的特种车外,都不包括自燃责任。自燃责任作为车损险的附加险种,要想得到保证就得专门进行投保,否则因自燃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再看小李和小孙的例子。小李和小孙均是私家车,均只投保了车损险,未投保附加自燃损失险。小李的车子放在外面突然着火了,经消防认定,其为炮仗掉落后引发,因此保险公司以火灾责任予起了赔付,并不涉及保不保自燃险的问题。而小孙的车辆,行驶中突然着火,经消防认定,为电路短路引起着火,属自燃责任,但小孙投保时为省钱未保自燃险,只能后悔莫及。
是否投保自燃险,当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选择而定。这里我想提醒的是,因为目前市场上执行的是三款条款,而且对自燃险规定又不尽相同,所以不管你是哪类车辆,也不管是投保的哪家公司,一定要仔细阅读拿到的条款,以亲眼看到的为准,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不然,投保时不注意,想当然以为得到了保障,出险后才知不尽然,那就后悔也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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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不明原因着火,责任谁付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纵火者或校长。
1、如果是人为原因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则由纵火者负责。
2、如不是人为原因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则由校长负责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因为学校都实行校长责任制,学校失火情节严重的话,就是安全事故,作为安全第一责任的校长是要负全责的。
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如何认定一、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的几种情况
火灾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它具有特殊性。火灾现场容易遭到破坏,这和破坏作用,往往使火灾现场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致使在原来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又留下新的痕迹物证,从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火灾调查过程中,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断,这体现了火灾的发生与起火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这和火灾现场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甚至在有的火灾现场,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从而出现了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
1、 火灾现场被破坏
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火灾现场被破坏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灾本身的破坏作用所致、火灾扑救所致、人为的破坏。
2、起火点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况下,火场燃烧最严重的部位是起火点。本起火灾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公安消防大队针对2007年7月9日凌晨发生的火灾,作出的调查报告中,虽然认定起火点是在被告处,但该起火点与原告公司紧距离50公分。但并没有查出谁对该起火灾负有责任。构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应承担火灾责任。(2).必须是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引起火灾。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的发生,总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灾现场的复杂性、破坏性,火灾证据的隐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灾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能否认定呢”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这是当前火灾调查所面临的一个争议的话题,也可以说是一个难题。就此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消防部门认定此起火灾原因不明,也没有追究任何人对此起火灾负有责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原因不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因火灾事引起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的诉讼案件中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故本文以某火灾事故案为例,对此类问题的争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房屋第一层门面和地下室仓库,作为被告开设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对火灾引起具有过错,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地下仓库的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意见分析及理由:在笔者所了解的同类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意见均有适用,且更多的倾向适用第二种意见,但笔者认为适用上述第四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权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因为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没有作出引起火灾的作为和不作为这一侵权行为,既然没有实施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对于第二种意见各界争议较大,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奚小明主编),并未规定所谓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只是将公平原则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形态,其规定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规则的依据问题,故在侵权法领域,并不存在公平责任这一原则。其次,即使适用该条,公平责任也仅适用于加害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主体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行为人从字面理解,即实施了行为的人,在侵权责任法里显然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行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类型(应予说明的是,加害人与行为人的区别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为人,也包括加害责任人,虽然绝大多数场合下两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责任等情形下,加害责任人就与加害行为人发生分离,故将公平责任适用主体范围定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法规范范围做适当扩张,较为妥当)。从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与第8条为代表的用语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行为人”应仅指加害行为人(在替代责任等特定情况下应称为“加害人”)这一结论。因此,第24条只能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而不适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仓库管理人被告刘某与受害人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火灾原因不明时,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并非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应当是尚不明确的失火者或纵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公平责任,是把本应当由失火人或纵火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强加到被告身上,显然是一种错误做法。
对于第三种意见,理论上来说一种正确的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该案并非特殊侵权行为。故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但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即对火灾的预防义务。虽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即失火或者纵火人,但是作为仓库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着未能预防火灾、疏忽管理的问题。故直接将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是不妥的。
对于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即如果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意见也是笔者所支持的意见。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不明原因的火灾责任怎么分 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两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等义务。本案属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但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仓库中间部位,仓库中可燃物属被告刘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对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预防火灾发生的相关安全措施(如隔绝火源、保持地下仓库干燥、通风等),其对火灾的发生、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并非起火行为之过错,应当加以区分)。故本案的被告刘某应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仓库内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