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 婚姻法 》相应废止。 法律对非亲生 子女抚养权 是怎样规定的 继父母与对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 抚养 、 赡养 的义务。但如果继父母一方,愿意抚养继子女的,且对其成长中付出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了照料、教育、抚养义务的,法律上认可双方构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只有在满足此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的关系。 1、《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里的父母与子女,当然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换句话说: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在现实生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拟制血亲,其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其本身并没有血缘关系。 再婚 家庭中,继父母与对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的义务。但如果继父母一方,愿意抚养继子女的,且对其成长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抚养义务的,法律上认可双方构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只有在满足此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的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与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他人怀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为亲生 子女抚养 ,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诉要求该子女的亲生父母赔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 诉讼 请求的。这就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对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 离婚 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但是,如因男女双方离婚后,经过 亲子鉴定 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由孩子亲生父母抚养,非亲生父方或母方没有抚养义务。 有关法律非亲生子女的 抚养权 的规定,其实对于很多重组的家庭来说,只要再婚的父母同意抚养,是可以按照亲生父母的抚养规定来判定的。对于 收养 的孩子,如果是养父母自愿抚养该子女,那么需要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抚养的权力。
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吗孩子不是亲生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包含其他内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过性关系的才会引发目前的结果,女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男方有权请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已经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主要要回,目前尚存有争议,但是主流观点是,男方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并为此支出抚养费是应予以返还的。
具体返还的标准还是会根据双方的家庭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判定后酌定金额予以返还。
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主张孩子非亲生的、并且已经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提供的亲子鉴定结果法院认定无效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做亲子鉴定,法院批准做司法鉴定后,女方若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也可以推定为确实不存在亲子关系,认定孩子确属非亲生,对男方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
(一)重婚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不是亲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不是亲生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的孩子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养子女或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民法典孩子非亲生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