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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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牛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的钉子户事件是指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起因是开发商与住户未达成协议,经过两年多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的胶着,最终以业主接受易地实物安置解决并在当晚移平“孤岛”建筑,结束事件,2007年4月2日下午,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在下午四点半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是一件发生在中国重庆市关于土地强制征用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的拆迁事件,2007年3月22日期限过后,至同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仍未强制执行拆迁,但于同日该法院发表公告,责令在钉子户内坚守的杨武在4月10日前(即十天后)自动搬迁,钉子户交由智润置业公司拆除。
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始末及处理结果是什么?

重庆最牛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钉子户事件是指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起因是开发商与住户未达成协议,经过两年多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胶着,最终以业主接受易地实物安置解决并在当晚移平“孤岛”建筑,结束事件。

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是一件发生在中国重庆市关于土地强制征用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拆迁事件。

事件过程:

2004年8月3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项目改造贴出动迁公告。

2004年9月 该片区280户陆续搬迁。

2005年2月 拆迁人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吴家限期搬迁。

2006年9月 开发商委托专人向吴萍送达安置意见书,但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1月8日 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召开,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

2007年1月11日 九龙坡区房管局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

2007年3月19日 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

2007年3月22日 法院未进行强拆。

2007年3月22日期限过后,至同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仍未强制执行拆迁,但于同日该法院发表公告,责令在钉子户内坚守的杨武在4月10日前(即十天后)自动搬迁,钉子户交由智润置业公司拆除。

2007年4月2日下午,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在下午四点半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同等面积之商业用房,约下午五点,杨武拆除挂在屋子前后之横幅与国旗并收拾家当离开房子,象征事件的落幕。

开发商于晚上七点半开始拆除房子,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但地基土丘并未推倒),事件正式结束。

扩展资料

楼房档案:

地址:重庆市杨家坪鹤兴路17号

面积:219平方米

始建:1944年杨武父亲修建,为木制结构,一底一楼。

充公:1957年依国家私房归公政策,该楼被房管部门收走统一分配。

回归:1983年杨武与吴苹结婚后,吴以书面形式,向上层反映,讨回产权。

翻修:1993年,房子年久失修,吴苹向当地房管所申请排危,获准在原址重建起现在人们看到的这栋砖混结构的小楼。

主角背景:

杨武、吴苹夫妇于1979年起经营东风酒楼与外贸公司生意,该酒楼也是当时该地段最大的一家酒楼,现在酒楼于重庆、北京、武汉、成都皆有分店。

吴苹在接受访问时称其父为重庆市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母亲也在检察院架构中工作。

男户主杨武从小酷爱武术,1985年曾获得“渝州武术散打搏击赛”75公斤级冠军,能徒手爬上高达10米的“孤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

138平老房被无故强拆,最后是如何处理的?

138平老房被无故强拆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最后相关部门赔偿证明房主6900元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并公开进行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了道歉。相关部门明确表示出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一定会大力排查这个事情,并杜绝这个事情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再次发生。

对于强拆制度该如何应对?

强拆者依仗着什么

——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

文/王才亮(著名拆迁实务专家)

中国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拆迁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它本身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而不是过去大家所理解的民法范畴。如今,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强令老百姓搬家的制度,成为急需依法废止并重新设立的制度。

拆迁制度的三阶段

中国的拆迁制度出现的标志,是1991年3月22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前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规划法》,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产生了它的配套法规,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实事求是地说,诞生于20年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太多非议。它的制订背景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有了一定财力,需要通过拆迁加快从“文革”以来停滞不前的城市和住房建设,同时通过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拉动内需。这个“条例”出台时,里面有两个十分关键的字,就是后来日益被淡化的“安置”二字。这个“条例”的补偿原则是根据被拆迁人居住人口,按照人头给予补偿“安置”。而当时拆迁的主导力量是政府,拆迁人多是当时的城开公司、房开公司,大部分是政府直属企业。当时,政府在拆迁中是亏本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拆迁就受到了

公众欢迎。这是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一个阶段。

但是,上述局面好景不长。由于拆迁带来的房地产开发包含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一直延续到今天,就是中国有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开发商。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行,其中的房屋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全部承担房地产的建设和开发,转变为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建设,由此许多国有房地产公司改制,由在改革开放的第一波浪潮中发展起来的商人们买下。再加上新成立的房屋开发企业,形成了一个新群体开发商。开发商在立法制度上,赢得的第一个战役,是1994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中国拆迁制度进入第二个阶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一个非常蹊跷的规定,就是住房建设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从那一天开始,全国的单位和个人丧失了建房权,住房建设成了开发商的特权。从此,中国的住房建设被开发商垄断,拆迁方向也因此改变了。到了1998年,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基本建立。

在上述制度下,形成了三个垄断特点——

第一个垄断,是土地的公有变成了政府所有,由政府对土地市场一级垄断(现在延伸到二级市场的垄断)。政府垄断土地即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来谋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巨大的土地级差,从而弥补财政的不足。

第二个垄断,就是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老百姓没有自己建房的权力,单位有钱也不能自己建房,只能购买开发商的房子。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意味着垄断了住房价格的话语权,买房人、被拆迁人,成了弱势群体,永远和它处于不对称的状态。

近几年随着情况的发展,形成了第三个垄断,那就是大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的话语权。政府招拍挂的面积越来越大,设置的门槛越来越奇怪,其结果是剥夺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平等自由竞争,小的开发商没有资格参加竞争,而且随着土地招拍挂的猫腻越来越多、水越来越深,具有官方背景、权力背景的开发商,越来越频繁地在全国各地拿地,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更进一步的垄断。

由于上述三个垄断,中国房价失控——失控的背后是暴利。

为了利润最大化,开发商在登上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后,就不太愿意按照老的拆迁制度进行公平的补偿安置了,从而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305号令,对《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条例修改了什么呢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

首先把原来的“补人头”改为“补砖头”。过去是按照住房人的居住条件、居住人口来解决补偿安置,现在是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意思是房子值多少钱我补你多少钱,但这里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它不是以市场的真实交易价格为标准,标准是以市场估价。

第二个修改,加大了行政裁决和执行的力度。修改后的新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可怕的是,虽然规定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规定不影响执行。

第三个修改,取消了房屋使用人的被拆迁人地位。这一做法虽然可能降低拆迁成本,但打乱了拆迁法律关系,闹出很多笑话。例如,国有企业、机关使用的房屋,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拆迁谈判找所有者还是使用者?搬迁和补偿找谁?又如,房屋的承租人也是使用人,拆迁时能回避他们的合法利益吗?

现在全中国有20%以上的人(被拆迁人及其亲人)经历过拆迁,尽管有这么巨大的人口,但无论在人大还是国务院,在制订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地方没有明确的话语权。相反,开发商不仅有代表,还可以找代言人,从而拥有较强的话语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实施以来,开始进入了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三个阶段。这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阶段,就是人民群众以生命和鲜血来反抗拆迁制度,反抗对财产的剥夺,同样也推动了这个制度的不断变化。

从2003年的翁彪、朱正亮等,到2009年11月成都的唐福珍、北京的席新柱等人,也包括这期间反抗拆迁的苏州的马雪民、本溪的张剑、大连的周颖智等人。民众在面临暴力拆迁且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或是自焚,或是对那些实施暴力拆迁的个别人实施了反抗。这些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印证了兔子急了也会咬人的道理。需要反思的是:谁把兔子逼急了?

废除拆迁制度的三次浪潮

为了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改变整个拆迁制度,近年来先后掀起三次要求废止和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第一次浪潮以修改宪法为标志。2003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这个修正案有两个亮点,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建议稿)》在一定范围公开之后,民间希望《拆迁条例》尽快修正。加上这期间发生了翁彪、朱正亮等自焚抵抗拆迁事件,国务院发出了国办发(2003)第42号文,希望规范拆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内掀起第一波废除《拆迁条例》的浪潮。杭州116位公民联名给中央写信,要求废除《拆迁条例》,全国人大领导给予了足够重视。

这本是一次很好的机会,但是在专家学者论证时出了问题。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拆迁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公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都收回使用权了,房屋当然可以拆迁了,所以《拆迁条例》不违宪、不违法。这样就错过了一次中国拆迁制度通过行政机关来自我完善、自我调整、自我改革的绝好时机。

第二轮浪潮来自《物权法》的制订。2005年,《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越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住房的,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突破。在这期间有了第二波浪潮,以《物权法》为依据,要求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阶段从公民上书,到国内外1000多家媒体、2000多位记者关注重庆钉子户事件,掀起了第二次修改《拆迁条例》的高潮。

这次从2007年2月到8月的浪潮,以公民的胜利为结局,标志是2007年8月24日,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理由是《物权法》从10月1日执行,而《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将停止执行,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这是最高级别官员首次公开承认《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承认《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007年春节过后,建设部开始起草《征收条例》。起草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于当年5月将草案发到全国的建设厅征求意见。在这个背景下,后来出台的条例(草案)更多吸纳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意见,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变成了《拆迁条例》的翻版,无非是“拆迁”变成了“征收”。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否定了这个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第一次毫不留情地打回一个法规草案,是很少见的。

此后,有些地方政府在新的《征收条例》将取消商业拆迁的背景下,加快了步伐,加大了拆迁力度,由此又引发了一系列拆迁血案。2009年11月,四川成都发生的唐福珍事件,北京海淀区发生的席新柱事件,都是公民以生命和鲜血抵抗拆迁。这时,北京大学的五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就此掀起了第三次修改《拆迁条例》的浪潮。

五位教授的联名上书,作为对中国法制的贡献将会载入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这个浪潮还没有过去,《拆迁条例》还没有彻底废止,这场争论还在延续。

影响拆迁制度的几类重大案件

在上书和媒体关注之外,典型案例对推动拆迁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作用也很重要。

中国拆迁的第一大案,应是湖南的嘉禾事件。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嘉禾事件处分了5名县级官员,不是因为他们的贪污腐败,而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政,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搞连坐、株连。“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嘉禾县的拆迁口号。2004年6月24日,国务院做出决定处理嘉禾事件,法律意义在于,告诉大家政府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损害群众利益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尽管现在很多地方还在这么做,但是嘉禾事件树立了一个标准,人民政府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公权力去搞商业拆迁。

第二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从翁彪到唐福珍等一系列自焚案件。我不赞成自焚的做法,但不得不承认翁彪等人是为了自己的家人敢于牺牲。南京市民翁彪是个残疾人,他用自己的房子开了个小店作为全家的生活来源,给他的补偿不足以买新的房子,他一家人就断了生计。翁彪以自己的死亡和拆迁办有关人员的负伤,换来家人的生计。

我一直提醒我所有的当事人,对政府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不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起诉的就起诉,尽管可能败诉,但是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但是,唐福珍没有去诉讼。2007年,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法》对她的房子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唐家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见效,就放弃了。当地政府说这不是拆迁,而是拆除非法建筑。理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本村村民不得在农村建房,所以唐家是暴力抗法。其实,该案所谓的拆除非法建筑,是不成立的。第一,唐福珍的建筑建于上世纪80年代,那个地方当时是农村,《城市规划法》是不适用的,不需要乡级以上的规划部门发规划许可证。第二,此前成都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规定为了发展村级经济,鼓励市民到农村建房投资,只要村委会签了合同,就视为合法建筑。唐福珍一家去了城市,村委会将他们请回来建房,而且有乡政府的批准,房子怎么成了非法建筑呢?即使依据《城市规划法》将唐家的房子界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拆,也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不是由城管强拆。

第三类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是以辽宁本溪的张剑案为代表的以行动来反抗非法拆迁。张剑案十分具有典型性。这关系到当自家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通过这个案子,使公民捍卫自己财产的防卫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从而在法律上形成一个判例,支持老百姓依法行使自己的防卫权。西方的谚语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实我们的刑法也是有规定的,非法侵占他人住宅是要受刑罚制裁的。

一系列的拆迁血案唤起了全社会对拆迁的关注,唤醒了一大批文化人的良知,倒逼了拆迁制度的改革。

第四类,是我们一直关心但社会关心不够的非住宅即企业被拆迁的案件。中国的拆迁制度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大家对住宅拆迁关心,但对非住宅拆迁不太关心。非住宅拆迁的补偿中,也是按照评估价格来补偿,是补偿看得见的财产损失。但是,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老百姓都买完了房子,这个国家靠什么来生存呢?国家应该靠的还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除了房地产之外的金融服务业、旅游业等。房地产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绝不能是支柱产业。美国不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而是将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是建筑业创造了财富。房地产业本身不给社会创造财富,所以不能单靠开发商不断炒地、政府不断卖地来维持社会的运行。

福建省有一个好规定,对企业进行拆迁的,除了要给财产评估损失作为补偿之外,还要将这块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给被拆迁企业,使其能发展生产。我们希望,这个经验可以推广到全国。

对于住宅改成非住宅,在2003年国务院42号文已确定给予适当补偿,但给多少是适当没有明确,引起了许多矛盾。从“拆迁”发展到“征收”,条例的规定是否科学关系到能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治久安,民族能否繁荣富强的大事。

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但是各地政府依旧热衷于拆房卖地,有的城市已经将2006年竣工的房屋视为旧房而列入旧城改造范围。

所以,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拆迁引起的悲剧,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而非全部。当前,不仅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而是应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房地产制度改革。我认为,尽快要做的事有三件:

第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

第二,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就能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

第三,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

2021年非法强拆案件数量

2021年非法强拆案件数量有300多起。

300起涉复建楼盘办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涉强拆案标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2021年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同比下降6.42%,其中物业服务、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相较2019年分别下降48.38%、15.97%和15.42%。

“强拆”一般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协商一致,由于项目开发工程工期紧张,每拖一天就会有许多利益损失,这时有些地方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征收部门就会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出台非法强拆法案:

法院出台全市首家《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机制的备忘录》,建立政法委领导,法院、检察、矛调中心多方参与的“1+4+N” 行政纠纷化解模式,先后促成85起抱团诉讼镇政府强拆案件。

老房子被政府拆怎么处理

一、如果村里老房子强拆怎么办

1、村里老房子强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赔偿。对依法强拆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被拆迁房屋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有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听证,最后作出裁决。

正当的拆毁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法定拆迁程序作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执行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是非诉执行;应该有两个步骤。其中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明确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者由法院专门的非诉执行者完成。但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在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后,法院的执行机关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才执行的情形。

2、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

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二、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怎么办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村里的老房子被强拆是合法的即有相关批文说明因为土地有其他的用途而征收的话,如果赔偿也合理的就是要按照规定来搬迁的,但如果这个强拆是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强拆房屋如何处理

非法房屋强拆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的维权方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其中的重点就是在于对强拆行为的认定。按照拆迁程序规定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是被拆迁人在公告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又在一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拆迁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如在房屋强拆时不符合该程序,即可认定为非法强拆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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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县政府为征收补偿的主体,虽然其否认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被告兰陵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被强拆的房屋,县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他主体强制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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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强拆赔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开发商强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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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航摔吉他处理结果

他表示自己还在创作另外两首关于美联航的音乐视频,尽管他保证说歌词不会对美联航的客服小姐“太刻薄”,但美联航管理层当时估计心情也是非常复杂......游哥去查了一下,这哥们后来确实把歌曲都创作出来了......而且阅读量也都非常高,有一首超过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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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

重庆最牛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的钉子户事件是指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起因是开发商与住户未达成协议,经过两年多近几年强拆处理结果的胶着,最终以业主接受易地实物安置解决并在当晚移平“孤岛”建筑,结束事件,2007年4月2日下午,杨武、吴苹夫妇与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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