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这有一个,网上搜到的,您看看
山东兰陵:征收片区内,又一起强拆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政府拒不承认,法院:不能免责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
上诉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马XX
被上诉人:顾XX 吕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律师 夏涛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2015年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顾先生房屋在内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顾先生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便没有与县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争取更多的补偿,顾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和夏涛律师。听完顾先生案子的来龙去脉,律师发现征收补偿决定有不少的违法点,决定就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没想到,诉讼还在进行中,顾先生的房屋就遭遇强拆。
在没有任何的通知书、催告的情况下,强拆行为赤裸裸的违法。在中央不断推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政府竟敢光天化日之下强拆,太不可思议了。于是,律师闻风而动,迅速就强拆提起行政诉讼。
1.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且就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已经提起诉讼,被告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在法定节假日(周六)将二位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其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
2.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可以为原告恢复重建,原告也迫切需要房屋的存在,另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将原告屋内设施、物品等很多财产予以砸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县政府马上否认强拆是自己所为,原来在强拆一周前,顾先生已经不再涉案房屋居住了。但是,这并不能阻止诉讼的进行,作为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早就看惯了政府的伎俩。很多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征地拆迁的业绩,对那些拒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房屋,直接拆除,事后愣是不承认。反正谁也没看到,证据也没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征收片区范围,被告县政府是强拆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县政府为征收补偿的主体,虽然其否认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被告兰陵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被强拆的房屋,县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他主体强制拆除,故确认县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物品清单以证实损失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形,酌情确定房屋损失30000元,对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予以“重建房屋”,不予支持。
收到判决书以后,县政府不服,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是实施强拆的主体,对被上诉人房屋强拆不知情。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随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目前,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征收补偿问题已经协商解决。而强拆因为经过两审,也已经确定违法。至此,顾先生等人已经达到了诉讼维权的目的,非常高兴,悬在心底的石头终于落下了!
强拆赔偿问题政府违法强拆需赔偿的又一起经典案例,北京的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
行政强拆及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颇受诟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居民许水云房屋被强拆一案进行再审,对申请人许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了当庭宣判。最高法纠正了一审只按拆除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的判决,确认赔偿应按现在市场价格为基准;纠正了二审按征收拆迁补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的判决,确认应通过强拆违法责任予以赔偿。该判决存在几个亮点,明确宣示了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违法强拆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权益。
负责审理该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宝建法官认为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裁判。”最高法通过对《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创新性综合适用,进行了全新、大胆的裁判,对行政强拆赔偿树立了标志性判决,为因拆迁补偿引发的众多纠纷提供了积极指导。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决精神,对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案上诉人是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温泉镇政府以违建为由强行拆除上诉人的设施农业项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温泉镇政府的行政审批而得以建设的。上诉人对镇政府拆除行为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撤销海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审判决;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决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赔偿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损失、室内财物损失及青苗损失,并确定相应赔偿金数额。该案判决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针对政府机作出“兜圈子”、“打太极”乃至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可以限缩其行政争议判断权,甚至直接(强制)“帮助”政府作出决定。北京市高院判决宣示了,对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不但可以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判决,还可以针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诠释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具体内容是,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财物损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三)清晰地诠释了违法建设里面存放的机器设备、种植物等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此类财产独立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无论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其依旧拥有所有权,均应受法律保护。
从上诉人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毕缩启处了解到:围绕此案历经3次行政复议决定、3次一审和2次二审,本次判决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审。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海淀区政府在处理行政争议中,未正确行使判断权,三次“随意”作出复议决定,致使简单明晰的行政复议请求演变成多轮司法空转。因为区政府判断权的随意性,使得海淀区温泉镇镇长张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调解中,对上诉人提出各项赔偿均予以否决,包括被埋财物、被毁种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号判决充分地发挥了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代表了行政法审理独立、不受干扰的司法独立精神,对北京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积极促进意义。
非法拆迁赔偿是怎么赔偿的呢政府违法强拆需赔偿的又一起经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强拆及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颇受诟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居民许水云房屋被强拆一案进行再审,对申请人许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了当庭宣判。最高法纠正了一审只按拆除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的判决,确认赔偿应按现在市场价格为基准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纠正了二审按征收拆迁补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的判决,确认应通过强拆违法责任予以赔偿。该判决存在几个亮点,明确宣示了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违法强拆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权益。
负责审理该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宝建法官认为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裁判。”最高法通过对《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创新性综合适用,进行了全新、大胆的裁判,对行政强拆赔偿树立了标志性判决,为因拆迁补偿引发的众多纠纷提供了积极指导。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决精神,对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案上诉人是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温泉镇政府以违建为由强行拆除上诉人的设施农业项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温泉镇政府的行政审批而得以建设的。上诉人对镇政府拆除行为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撤销海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审判决;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决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赔偿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损失、室内财物损失及青苗损失,并确定相应赔偿金数额。该案判决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针对政府机作出“兜圈子”、“打太极”乃至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可以限缩其行政争议判断权,甚至直接(强制)“帮助”政府作出决定。北京市高院判决宣示了,对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不但可以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判决,还可以针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诠释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具体内容是,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财物损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三)清晰地诠释了违法建设里面存放的机器设备、种植物等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此类财产独立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无论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其依旧拥有所有权,均应受法律保护。
从上诉人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毕先生处了解到:围绕此案历经3次行政复议决定、3次一审和2次二审,本次判决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审。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海淀区政府在处理行政争议中,未正确行使判断权,三次“随意”作出复议决定,致使简单明晰的行政复议请求演变成多轮司法空转。因为区政府判断权的随意性,使得海淀区温泉镇镇长张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调解中,对上诉人提出各项赔偿均予以否决,包括被埋财物、被毁种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号判决充分地发挥了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代表了行政法审理独立、不受干扰的司法独立精神,对北京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积极促进意义。
想问问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当事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房屋被强拆后可以获得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的赔偿包括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这里的房屋价值至少不低于《补偿协议》中载明的价值,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房屋的价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强拆国家赔偿法院判决案例 我们还是建议被征收人能够尽早搬离房屋内的贵重物品,因为不是什么法院都会支持的。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这里要强调一下,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那么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自残等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这属于被害人自己致害。在法院判决中,这样的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与征地拆迁没有因果关系而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