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房屋作为不动产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的物质资料。城市房屋拆迁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又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拆迁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拆迁活动事关重大,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动的范畴,而涉及到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鉴于此,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期至2001年10月31日。
自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实行国务院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称之为国务院第305号令。
拆迁当事人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
是指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具体而言,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理所当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所谓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对各项建设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有利于城市的旧城区改造的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与城市旧区改造密切相关。城市旧区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城市在不断地更新、发展,城市旧区改造,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而城市房屋拆迁,又往往是城市旧区改造的重要手段。
3、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却代表了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应当注意在拆迁实践中,予以贯彻执行。
4、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文物古迹是指革命遗址、纪念建设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文物古迹,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同时,保护文物古迹,对于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意文。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的规定,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下面条例执行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