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的判定依据包括以下17种标准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分别有以下内容: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1.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1.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1.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1.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1.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1.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1.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1.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1.17符合《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
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根据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分为四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肌无力等。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几级伤残才算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1、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3、部分丧失劳动力
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
扩展资料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丧失劳动能力
怎么鉴定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撒标准?谢谢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答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8号)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280元/人。
二、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填写完整的《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2、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3、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如有精神、智能障碍,还需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认可);5、一英寸近照二张。
三、如何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答:1、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2、鉴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公室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3、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公室。4、鉴定办公室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2日通知申请人,并按需鉴定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5、被鉴定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6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公室,过期视为放弃鉴定;需要治疗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疗后再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鉴定办公室同意,可延期进行鉴定(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6、医疗卫生专家现场鉴定,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7、鉴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局)
哪些叫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 (1)单肢瘫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 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 精神分裂症 ,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