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如拆迁办、国土资源局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建筑物违法的强拆怎么赔偿违法建设被违法强拆应对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予以赔偿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违法强拆侵害被拆迁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赔偿因房屋违法拆除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搬迁损失、临时安置补偿损失、被埋物品的损失和房屋装修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违法强拆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的赔偿包含:房屋拆迁的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所遭受损失的补偿费。同时强拆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进行赔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违建房屋被强拆后有哪些补偿?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对于合法建筑和未超时的临时建筑,是有补偿的,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拆迁有补偿吗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
一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是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违章拆迁被强拆怎么办一、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房屋是老百姓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二、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违法占地被违法强拆怎么赔偿 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三、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