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10 十级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骨骺损伤算几级伤残4型骨骺损伤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标准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可初步判定为十级标准。
但是具体结果需要员工在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后,以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为准。
请问:我孩子胳膊挠骨小头骨折并脱位,肱骨外侧踝骨折,骨骺损伤.1.因为骨骺损伤会影响骨骼成长,我担心长...您好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会有一定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的影响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因为在关节处,可能会引起活动收到限制,但是并不会产生明显的畸形。可以鉴定为轻微伤,目前还不够评残的标准。但是如果活动受限的话便能达到十级伤残的标准。
请问桡骨中段斜性骨折,现处于内固定术后状态,这属于几级伤残?不为求赏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愿意帮忙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
楼主的问题“请问桡骨中段斜性骨折,现处于内固定术后状态,这属于几级伤残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二楼、三楼的答复有道理。但是鄙人提醒楼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是要根据不同的受伤案情的。具体回答解释如下——
1.如果楼主是因工伤致残的原因,依据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进行伤残鉴定,没有问题,符合该标准的“i)九级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可以构成九级伤残。(注意,不是“3)”,是“23)”。
有必要特别说明,该标准仅限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是特别用于工伤或职业病的伤残等级鉴定。
2.如果楼主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致残,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依据该标准,楼主所说的“桡骨中段斜性骨折,现处于内固定术后状态”,则不构成伤残等级。为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了楼主明察起见,故将该标准的9——10级的伤残状况罗列如下: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注意,其中的“4.9.9肢体损伤”和“4.10.10 肢体损伤”。
桡骨是位在人体上肢中前臂的外骨,即在大拇指侧的骨,在尺骨之旁。可能与之相关的就是4.10.10 中的“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即“四肢长骨”,但是,长骨中的“骺板”则见于生长发育期的儿童,儿童骺板软骨包括生发细胞层、增生层、成熟层及肥大细胞层等,各层细胞不断分化、增生、退化、成骨,此过程不断进行,形成骨的生长发育,直至骨骺与干骺端闭合。所以鉴定时该条款只适用于儿童因创伤导致骨骺损伤造成骨折。其儿童骨骺损伤十级伤残 他的条款,都不涉及到四肢长骨的问题(都是肋骨、胸椎、腰椎)。简单说,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桡骨中段斜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通常不构成伤残等级!
3.因楼主没有说清楚受伤情况,是工伤致残?还是交通事故致残?抑或是其他伤害致残?
大致而言,同一伤情状况,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比较容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较宽),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比较难(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较严)。因此,在楼主没有讲明受伤原因、案情的前提下,只好将两种标准的不同之处,一并告知,以解惑!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