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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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 视器视力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 视器视力5.4.1 重伤一级 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规定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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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规定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 视器视力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车有全险出了事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那就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是否与保险公司赔付数额有关,这是两种法律关系,肇事车辆与伤者是民事侵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关系,因此责任人应当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伙食补助以及陪护费、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等等。造成伤残还要承担伤残赔偿并承担法院判决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车辆投保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在上述赔偿项目中根据保险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医疗费用中保险公司赔偿的是国家基本医疗目录用药范围内的用药,正常、合理的检查费。

2、除了治疗中自费药部分外,伤者正常合理的索赔一般都在保险公司承担范围内,不过伤者不合理的索赔保险公司是不承担。因此,伤者要求赔偿的项目一定要通过保险公司认可,否则保险公司不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车有全险出了事故怎么处理 @2019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车祸十级伤残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神经功能障碍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日常活动轻度受限;

2.创伤性癫痫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可用药物控制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但脑电图有中度或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力障碍;

7.半长型或部分长型缺乏浅层感觉分离性

8、一肢完全感觉丧失

9.节段性完全感觉丧失;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2.一个眼睑下垂或变形;

3.中度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留下溢泪的症状;

5.眼内异物滞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4颗以上牙齿;

9.口腔损伤,缺牙8颗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变形);

12.单耳中度至重度听力障碍;或双耳中度听力障碍;

13.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超过10%;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疤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或面部线形疤痕10厘米以上;

16.面积大于等于15平方厘米的面部小疲劳痕迹(或色素明显变化);

17、头皮无毛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超过4平方厘米,遗留轻度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超过6平方厘米,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至[1]。

(3)、脊柱损伤: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范围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微影响呼吸功能;

3.超过三分之一的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微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瘢痕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

(5)、胸部损伤:

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变形);

肋骨骨折2、4处;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3.肺破裂修复术;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破裂修复;

2.胆囊破裂修复术;

3.肠系膜损伤修复术;

4.脾破裂修复术;

5.肾破裂或肾功能轻度障碍的修复;

6.隔膜破裂的修复。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骨盆倾斜,下肢之间的长度差大于2厘米;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个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条输卵管缺失或闭塞;

5.子宫破裂修复术;

6.一段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复术;

8.轻度尿道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功能丧失)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超过1/3的拱形结构受损;

5.双脚和脚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差大于4厘米;

7.下肢长度差大于2厘米;

8.骺板以上四肢长骨线状骨折;

9、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

(9)、皮肤损伤造成的瘫痪痕迹形成体表面积的4%以上。

在车祸中,不是简单的物理碰撞,而是与坚硬的机动车的猛烈碰撞。这个时候,如果稍微严重一点,可能会导致终身残疾。受害者应该在受伤后接受测试,看看是否达到了国家水平。如果是10级,会有10级对应的补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般交通事故中要是对人身造成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了损害的话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那此时才有必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仅仅是轻微的碰撞,只是导致了车辆损失的话,则此时只是对受损的财产进行损失鉴定。而对于伤残鉴定有具体的标准,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呢?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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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 六级伤残 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 八级伤残 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 十级伤残 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车祸的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祸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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