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1、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2、九十二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4、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5、第九十六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
对哪些物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2、九十二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4、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5、第九十六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局可以扣留未犯罪人的作业工具吗对于未涉案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工具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公安机关不得扣押。
为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了侦查案件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但必须出据扣押清单。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派出所有权利扣宾馆特殊行业证吗?派出所有特种行业管理权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但是特业证不属于扣押范围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如果做出吊销处理,是可以收回的。如果扣留没有法律手续,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派出所毕竟有管理权,还是谨慎点好。采纳谢谢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不得扣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对与案件有关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掌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范围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是,扣押的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包括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占有的或者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发现的任何实物,如赃物、工具、文件等。这些物品,只要与案件有关联,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都有权予以扣押。二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赋予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扣押物品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隐匿或者毁损等情况发生。但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不会发生隐匿、毁损的情况,只要予以登记注明,保证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随时进行查验,就没有必要进行扣押。扣押物品势必影响物品占有人对物品的使用权等权益,不进行扣押,有利于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不得随意扩大扣押的范围。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能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