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可罚200元至500元;2.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处1万元以下罚款3、城市饮食服务业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册资金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环保大气污染处罚标准1.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等。
环保处罚金额标准一、环保局罚款一般多少钱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可罚200元至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将其细化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2. 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将其细化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处罚标准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将其细化为: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的保护,不能因为经济发展,而失去自己的家园,近些年国家对于环境的治理力度也是不断增强,包括环境的管理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破坏环境的处罚力度也是不断增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我们的把蓝天留给我们的后代。
环保处罚流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应予审查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证据 。 五、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环保违规处罚标准 :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经过审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法律、 法规 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违法行为触犯 刑法 ,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环境保护行政处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罚款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期限及缴纳方法,并应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 处罚决定书 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