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这个是环境污染事故。这样的事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你只能到上级的环保部去告它,国家现在对环境越来越重视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了,如果就想你说的那样请吃个放就OK了,你就去更上级告。或者到一些电视台去暴光。这样重金属水污染是很严重的,会影响到几代人。你们的后代都会受罪。
我是学环境的。
想办法解决,影响真的很大的。现在国家明确企业排污要经过处理。这里有几个意见你看看。
1向更上级告。
2要是污染的确很严重就去法院告,请律师要求企业就污染你们的水源污染索赔。
3去电视台曝光。很多电视台有这样的节目,电视台会带动人民大众。到时候环保部门就能在护着它了。
要是污染严重了的话,上面的方法不管用的话,就只能来硬的了。带一群老人去市政府门口静坐示威。要求检查保门处理你们的问题。这个方法也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们市有一些民事问题的时候就会这样。很管用的。但是主意不能使用武力。一般老人去了他们比敢动它的。
如果还是不行的话。就只能说是国家的问题了。
我会关注你们的问题。我会尽我们全部能力帮是你们。。。
这个对你们会有帮助。好好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91226
【实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
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
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
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
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
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
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
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
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
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
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治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
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
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
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
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
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
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
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
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
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
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
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
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同时废止
农田被填了含重金属污染的泥土该向哪个部门反映?如果向省级部门举报,应找哪个部门?一、遇到噪声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的噪声污染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二、如果遇到废气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三、如果遇到水体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四、如果遇到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地产生很多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的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产生的性质不同,油烟扰民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证的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无证的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生的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鱼塘农田污染,请问怎么赔偿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养鸡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鱼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对于污染农田的企业诉求 你的家鱼塘,造成鱼大量死亡,你可以要求上游的企业赔偿你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因此,即使企业排污是符合标准的,但是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条、第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