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一、农村遮光补偿标准
具体金额没有标准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但是可以向对方索要遮阳费赔偿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具体金额有法院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农村房屋对于采光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目前,法律暂无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采光权的距离,需要保证房屋能够采到光。
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针对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但是作为权利保护,不能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采光权赔偿标准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一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采光补偿标准案例 ;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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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扩展资料: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