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恶意索要建设工程损失,我方提交有力答辩状,对方撤诉!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良的施工索赔会使施工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施工人,都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的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和结算的实现。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北京天用律所办理的,因恶意索要施工损失引发的真实案件。
>案件详情
>本案的朱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从未支付过任何一笔工程款,朱某长期以来垫付工人工资。工程完工后,朱某多次向发包方催要工程款却遭到拒绝。不仅如此,发包方还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怠于履行施工义务的法律责任,称朱某延迟施工,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案件颇为离谱。
>办案经过
>由于无法要回施工款,朱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北京天用律所建设工程部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表达了自己想委托的意愿,想让天用律师起诉对方帮助要回施工款项。
>天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案情。但是在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朱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法院告知承包人以其施工期间怠于履行施工义务、迟延施工等莫须有的原因要求朱某支付损失10万元。被承包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朱某心中意难平。
>在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天用律师与委托人进行详细沟通,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核实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漏水、拒不改正、延迟施工的情形,如果存在都是以何种形式固定下来的等问题,最终律师判断朱某不存在任何原告(承包方)主张的行为,不应支付任何赔偿,相反原告主动承认了我方被告(朱某)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这一点对我方十分有利。原告的损失主张均没有证据支持,针对上述情形,天用律师详细起草了答辩状寄给法院。
>在答辩状中,天用律师提出了四点质证意见:
>一、答辩人在案涉工程施工活动中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根据被答辩人指示的施工进度及要求进行施工,不存在施工保护意识淡薄、执行能力差的情形,也并未造成样板间进水,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问题。
>二、答辩人承包案涉工程人员配置合理,反而因为被答辩人多次要求停工,才导致本可以于3个月完成的工程拖延了近3年才完工,答辩人并不存在擅自停工的行为,工程严重滞后的损失应该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
>三、因为被告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掌握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日志等施工材料,对自身根本不存在的污蔑无法提供反证证明,证明自身的消极行为事实的证明责任不应该由被告承担。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主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属实,案涉工程已经于2016年底完工交付,原告多年来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损失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该全部予以驳回。
>四、截至被答辩人起诉之日,答辩人尚未收到被答辩人支付的案涉工程款,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施工期间,原告按照施工情况给付了被告工程款”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
>天用律师将以上每一个质证观点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把工作做到细致完善,抓住细节,高效办案。最终因答辩状中分析了对方的证据漏洞及案件事实,开庭前2小时,天用律师接到法官电话,告知对方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主动撤诉。法院遂出具涉诉裁定,此案圆满告终。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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