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日前有一位朋友咨询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对方延迟一年至今仍未还款,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其想起诉主张对方还款及利息,可以吗?一、主张利息损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二、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预期利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利润属于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承包人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预期利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预期利润的认定往往较为谨慎,对于施工合同的利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利润金额不确定、且还有可能产生亏损,因此法院有时候会以此为由不支持预期利润。法院在预期利润损失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风险提示:在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为了避免因预期利润的不确定性导致该请求不被法院支持,施工企业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争取直接约定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时需赔偿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损失,并对预期利润的标准进行约定(比如以定额为准等);若确无法约定,则可以在报价时或清单中将利润单列,这样将会增加预期利润损失被支持的可能性。
如何确定合同的预期损失,怎样赔偿合同预期损失北京市某广告公司与一展览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约定广告公司一年内为展览公司制作并搭建东风本田汽车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的展台5次,付款方式为一次一结。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如约完成了第一次展台搭建,展览公司支付了首次部分搭建款项后尚有余款7万元未付。其后,展览公司在未通知广告公司的情况下另外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其余4次的展台搭建。
广告公司认为,展览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余下4次展台的行为违反约定;而且广告公司基于搭建次数付出了相应成本,在未获得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导致可得利益损失14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展览公司支付首次搭建展台的工程余款7万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属定作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展览公司是否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及广告公司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该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即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即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展台搭建合同属于定作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展览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
定作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只对已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告公司要求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可得利益的特点是未来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实现性和可预见性,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的赔偿须具备三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及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而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广告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广告公司完成了第一次展台搭建工作,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但由于展览公司在法律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广告公司要求展览公司赔偿合同的预期利润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得到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展览公司在未通知广告公司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余下4次展台,应当对由此造成广告公司的损失(比如为其余4次展览所花出的费用)进行赔偿。(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如何理解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概念如下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 1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直接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3,实际损失: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4,预期利益损失,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所产生的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 违约责任中补偿性法定赔偿金由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构成。 预期利益损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所发生的损失,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损失
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赔偿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人违约事项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则承租人可据此条款主张赔偿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即遵循“有约定随约定”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违约事项,则遵循“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1、预期利润损失。即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损失的利润。一般可根据会计报表确定具体利润标准或者进行专门的审计。2、装修费用损失。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3、房屋再次租赁差价。原来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较便宜,再次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价往往会比以往高很多,对于因出租人的解约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4、搬家及找房费用。因此项费用同样因出租人违约而发生,出租人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未生效时终止合同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如果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了出租人违约事项,则承租人可据此条款主张赔偿,即遵循“有约定随约定”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违约事项,则遵循“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合同未约定预期利润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法定的出租人应该赔偿的损失为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张立华律师的司法实践,一般可主张的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利润损失。即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损失的利润。一般可根据会计报表确定具体利润标准或者进行专门的审计。
2、装修费用损失。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房屋再次租赁差价。原来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较便宜,再次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价往往会比以往高很多,对于因出租人的解约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4、搬家及找房费用。因此项费用同样因出租人违约而发生,出租人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