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由于可得利益虽然具有一定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的可确定性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但是又不完全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或者方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的具体数额: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此处所规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然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先约定有法律意义,可以直接证实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知其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另外还为违约行为出现时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计算依据。如果当事人对可行利益损失额的计算已经有约定的,依私法自治原则,当然可以按此约定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且,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还应当贯彻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的原则。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法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约定损害赔偿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既允许当事人自由商定合同内容,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赔偿方法,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上仍然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也不例外。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该约定损害赔偿金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所得赔偿金额过分高于因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时,还可以参照对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减少。(二)差额计算的方法即按受害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价格与其可以转售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其可以获得的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因违约未能向买方交付约定的货物,而买方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由买方作为出卖人向第三人出售与前一合同相同的货物,则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即为买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三)比照计算的方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在相同条件下可以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双方存在长期往来的关系,违约方认可受害方在可以比照的某一时间段内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可以用作本案的审理参照确定。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所称购买的设备或者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或者所交付的设备及原材料不合格,或者迟延交付,很可能会耽误买方的生产或者经营,给买方造成可得利润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的生产利润损失一般就可以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来计算,在买方财务制度规范的情况下,这一可比利润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平均生产或者经营利润率;在受害人财务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规范的情况下,则是同类企业在相同市场条件下的利润率。(四)委托评估的方法是指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数额作为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依据或者参照。
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以下几种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既得利益损失可否进行司法鉴定可以。
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的问题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而且也是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因此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的并不多,且关于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较大悬殊。
如何理解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什么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鉴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