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征用耕地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的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的工作顺利进行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维护用地单位、土地被证用单位和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本市城区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公民应支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不得阻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对土地被征地单位(以下称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公民进行补偿安置。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称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各自辖区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第二章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第五条 用地单位应在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商谈征地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
(一)征用耕地、园地的,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二)征用精养鱼池,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一般鱼池,按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大水面,按其年产值的4倍补偿;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按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
(四)征用宅基地,另辟宅基地的,按另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另辟宅基地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
(五)征用灌溉水塘、水渠、道路,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复建的,按其邻近土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征用土地年产值,为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用土地前3年每亩年产值的平均数(下同);无统计年报表的特殊种植、养殖业的年产值,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定。征用无收益非耕地,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迁移,并按有关规定向坟主支付迁坟费;逾期未迁的,由用地单位就地深埋。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和青(鱼)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含园地、精养鱼池,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被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的得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前款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补助标准的80%进行补助。 征用宅基地和无收益非耕地,不予补助。被征地单位土地面积、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数量,按统计年报表确定。第九条 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未能使被安置的农业人口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增加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第十条 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补偿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部分付给本人外,其余部分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十一条 多余劳动力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安置。安置多余劳动力的人数,为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单位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得数,但每亩被征用耕地以安置多余劳动力3名为限。
(一)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仍在1.5亩以上的,由用地单位将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地单位,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二)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不足1.5亩的,愿意自谋职业的多余劳动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后,由被征地单位将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由其自谋职业;
(三)用地单位或其他有安置能力单位接收符合条件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的,安置补助费转拨接收多余劳动力就业的单位;
(四)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所征土地面积的10%另征土地,交由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安置多余劳动力。按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安置的多余劳动力,均可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称农转非)。已安置过的多余劳动力,不得要求用地单位或人民政府再次安置。
军事设施征占牧民草场补偿标准1、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前两项补偿给村集体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后一项补偿给实际建设和种植者。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补偿标准建议直接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家征用土地 的补偿 是什么标准???(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的8-10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上面就是国家的标准征占草地的补偿办法 ,怎么说呢你们遇上了好官了吧。
收集好证据吧,他口头说明就给他录音录象啊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