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 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的专门性问题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1]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否则生命无法维持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
b.意识消失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秦佳俍律师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最新鉴定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的原则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2.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拓展资料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内容搜索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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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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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中文名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
文件编号:司发[1990]070号
发布单位: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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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过渡问题
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未见明显错误的,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新的标准对自己有利提起重新鉴定的,不予受理。但对旧标准使用提出质疑 ,经依法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旧的标准委托重新鉴定。技术部门应对目前审理案件涉及损伤鉴定标准使用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意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术语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的程度,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