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
一级为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其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其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我们大家肯定都知道 工伤 ,对于工伤的问题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发生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了工伤的事情,一般用人单位肯定是会给我们补偿的。对于补偿来说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先需要进行 工伤鉴定 的。那么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 一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一级 伤残 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 三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 四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 五级工伤 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 六级工伤 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 七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 八级工伤 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 九级工伤 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 十级工伤 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对于 工伤鉴定的标准 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当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是分为了十个等级的,对于每一个等级我们国家都是有相关的补偿规定。所以说我们如果遇到了工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要进行工伤鉴定的然后才可以进行工伤赔偿的程序。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法律分析】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 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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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其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工伤等级分为1一10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5.2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5.3三级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