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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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辽宁省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四) 辽宁省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辽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二、赔偿标准: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虽然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019年辽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社会保险法》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辽宁省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辽宁省 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辽宁省 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辽宁省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 辽宁省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辽宁省 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辽宁省 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 辽宁省 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 辽宁省 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 辽宁省 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 辽宁省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辽宁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辽宁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辽宁省 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辽宁省 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 辽宁省 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 辽宁省 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2019年大连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工伤(含职业病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

第三条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协议医疗服务。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伤病分开”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伤情危急确需送往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外地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第五条职工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向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协议医疗机构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疗保险科说明情况,并在3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凭医疗收据等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治疗,实行一日清单和月报表制度,工伤职工出院时,可统一打印费用总明细。

第七条职工工伤治疗用药,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按《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执行,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职工工伤因伤情需要做动态心电图、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介入放射检查治疗、电子内窥镜检查、高压氧舱治疗等大型仪器检查或特殊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同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3日内补办核准手续。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和特殊治疗项目的管理,严格掌握诊疗指征,大型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结算;因伤情需要入住监护病房的,其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监护病房标准结算。入住监护病房的工伤职工伤情缓解后,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病房。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日26元计算。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经审批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日37元计算。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安置心脏起博器、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或治疗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使用。使用上述器材原则上应用国内产品,如果使用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或国内无同类产品的,所发生的费用按70%核销。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须经专科或三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附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诊。异地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经备案后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经备案后住院前3日内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院抢救已脱离危险期且伤情基本稳定的,应及时转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公派出国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境外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国内同等伤情的平均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职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为工亡的,其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部位或致伤器官产生新的炎症或病变需要治疗,或工伤部位、致残器官需要定期实施专科治疗的,须持工伤认定手续、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专家会诊确认属于旧伤复发或专科特殊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按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书写就诊病历、工伤医疗专用处方及出院带药量、门(急)诊开药量等,并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因超剂量用药、药品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诊治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使用《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或提供超出诊疗项目、设施项目服务的,应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意,办理自费手续,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未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意,擅自使用《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或提供超出诊疗项目、设施项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协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救治的工伤职工住院伤情基本稳定时,对有康复价值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向工伤职工提出康复建议,以便康复协议机构早期介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康复确认、康复管理以及康复费用结算等,按《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需要康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按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规定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于每月25日前将核定后的协议医疗机构上月发生的费用拨付到账。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经核准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报销办结。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定点医疗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工伤医疗费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经当事人同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劳发〔2004〕6号)即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诊疗科目表

序号

定点医院名称

诊疗科目

1

大连市中心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

大连医科大学 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3

大连医科大学 附属第二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4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5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眼科

6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眼科、胸外科、泌尿外科、普外科

7

大连市友谊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普外科

8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普外科、脑外科、手外科

9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医院

骨外科、普外科、胸外科

10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骨外科、烧伤科、职业病、脑外科

11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骨外科、胸外科

12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医院

骨外科、手外科

13

大连造船医院

骨外科

14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烧伤科、职业病、普外科

15

大连辽渔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

16

大连机车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17

大连港医院

骨外科、普外科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医院四○三临床部

骨外科、手外科

19

武警部队辽宁省总队大连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0

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1

旅顺口区人民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2

长海县人民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3

瓦房店第三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4

普兰店市中心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5

庄河市中心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6

瓦房店轴承医院

骨科、神经内科、职业病

27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医院有限公司

综合诊疗科目

29

沈阳军区大连疗养院二一五医院

精神科

30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职业病(结核类)

31 

大连牟氏医院

骨外科

32

大连保税区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辽宁省各市工伤赔付标准一样吗?

辽宁省各市工伤赔付标准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请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是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

1、一级:极重度智能损伤;

2、二级:重度智能损伤;

3、三级: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4、四级:中度智能损伤。

工伤等级鉴定赔偿是:

1、一级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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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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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 ...

工伤元甲交通律师

01-18 09:51

征收补偿标准问题,评估不合理

律师回复中...
2024-02-17 20:03

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辽宁省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辽宁省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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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卖脚大拇指骨折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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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 13:28

工伤伤残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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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

(2)面部有瘢痕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2、全身瘢痕面积3、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年龄在50岁以下者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2)面部有瘢痕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植皮工伤等级鉴定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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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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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及赔偿标准

三级工伤 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十级工伤 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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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条款。没有按照协议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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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15:42

工伤伤残标准鉴定等级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法律分析】工伤伤残标准鉴定等级: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可以说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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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派遣协议工伤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中...
2024-02-07 19:28

工伤鉴定标准等级划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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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国际派遣协议,工伤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中...
2024-02-07 19:27

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

三、 三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二级为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条件: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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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一览表

工伤评残标准一览表【法律分析】:评级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一览表,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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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标准,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三、 三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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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21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9)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21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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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伤残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伤残:2为平方),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伤残:2为平方)以上),(2)面部有瘢痕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伤残,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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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和嫖娼定性分析,需要进行鉴定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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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20:02

北京市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一、 一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北京市工伤等级鉴定标准: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五)职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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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伤残鉴定八级和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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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19:03

北京工伤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一、 一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三、 三级工伤 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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