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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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60元的保险,一学生因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金额给受益人

主险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基本保险金额15万,根据条款约定,按照保单账户价值也就是现金价值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间的较大者进行赔偿,09年投保,交费3年,保单的现金价值极少,所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智盈重疾,因为身故不属于重疾责任,不赔付,随主险一并终止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

附加无忧意外及无忧意外医疗,因猝死归属于疾病身故不属于意外,不予赔付,随主险一并终止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

附加住院日额07/10份,除去3天免赔,每住院1天赔付100元,猝死发病及抢救时间极短,估计没有可赔付天数,随主险一并终止;

附加健享人生A/2份含可选,按条款约定赔偿住院合理费用的80%,2份赔偿限额为6000元,抢救费用按此标准进行理赔。

保单投保已满两年,从提问所述情况来看,没有发现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赔付金额为:身故保险金15万元,加抢救费用赔偿金(限额6000元),其中身故保险金由保单影像中载明的身故受益人进行申请,抢救费用赔偿金按照健享人生A条款约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申请,理赔申请材料可以拨打95511进行咨询,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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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亡如何赔偿

很遗憾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的说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即使在学校,也不是学生的一切伤害事故都是学校负责的。

可以参考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13日发布《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第七条 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八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二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三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七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八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九不可抗力造成的;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结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

学校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

二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受伤害学生,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出院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的受伤害学生,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营养费给付标准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

三误工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误工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护理工月平均劳动收入计算,给付期限根据医院诊断意见予以认定。非住院护理费的给付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给付期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司法鉴定予以认定。

五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在能够保障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伤情危重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受伤害学生除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残疾用具费,指受伤害学生因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残疾用具费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计算;没有国产普及型器具确实需要使用进口器具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核准,可以按照进口器具的标准计算。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因学生伤害事故致使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乘以本市人均预期寿命与受伤害学生受伤害时的年龄之差;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标准的适当比例计算。

三残疾护理补助费,住院期间的,给付标准按照当地护理工月平均劳动收入计算;需长期护理的,给付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二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

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学校设置条件,经市或者区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二学生,是指前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六人身伤害,是指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发生的幼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死亡,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急!)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在校期间死亡,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是正常死亡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如果是非正常死亡,学校要承担双倍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十元的学生保险,突发病死亡,保险应该怎么赔

看是在校还是在家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在家一分不给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那是指有病住院学生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报销百分之五六十,意外伤害险是另项保险每年交一百元有病或死亡后给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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