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学校有责任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
请假也是在学校的范围时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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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案例!
在校学生喝酒身亡
赔偿责任三方承担 曾一度引起学生家长广泛关注的12岁在校女生晚上在宿舍饮酒过 量中毒身亡赔偿一案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日前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已经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终结。
郭女系灵宝市某镇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因其就读的学校条件有限, 郭女和另外13名女生,晚上住宿在学校附近的村民赵某家。
为加强对在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学校、学生家长、住宿户三方 签订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了校外住宿学生安全协议书,对有关事项都作了明确约定,住宿户作
为委托监护人对在其家住宿的学生要加强管理,让学生按时作息,学生不 准吸烟、喝酒、结伙闹事,若发现学生有不轨行为应及时与学校和家长联 系,否则住户应承担责任。
2000年12月18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煤刀子 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 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才入睡。
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 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 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
协议,遂引起诉讼。 郭女家长将学校及住宿户赵某推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而其所在的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最基本的职责,虽然把校外 住宿学生的管理职责委托给了他人,但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学生的日常安全
教育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住宿户赵某与学校、家长签订了安全协议书,虽写为委托监护人有不
妥之处,但根据协议,其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息灯就寝之后 学生在宿舍吵闹而不加以制止,系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 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郭女死亡丧葬费3000元,其 监护人负担1500元, 学校负责500元, 住宿户赵某负责1000元;
郭女死亡慰抚金6000元,学校负担2500元,住宿户赵某负担35 00元。
学生在校外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的人身损害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我国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河游泳的危险,但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确实令人痛心、揪心。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若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勉强,但其他方面有没有赔偿责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体情况。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怎么赔偿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先要看学生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再要看学校的责任大小。如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校身亡学校如何赔偿【法律分析】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的赔偿。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学校不一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存在过错的,需要赔偿的,一般需要赔偿的学生在校外死亡学校赔偿案例 :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需要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一次性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