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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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请问学生死亡赔偿标准1、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学校给与经济赔偿,因此,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在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的精神痛苦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的抚慰费。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但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既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简要总结:

在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请问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1、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学校给与经济赔偿。

2、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4、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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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最多能赔多少?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意外身故保障最高限额是20万,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买,最高就能买20万,一般学平险的保额都是10万,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1)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3)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拓展资料: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 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2)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学生在学校死亡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按照二十年的学校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包括生前所用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酌情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后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他合理费用。

学生在校死亡的,要先分清楚学校是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那么按照责任的大小,需要适当作出经济赔偿。但是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实际情况,适当帮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怎么赔偿?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与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怎么赔偿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的赔偿问题先要看学生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再要看学校的责任大小。如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死亡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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