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什么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
这包括两种情形: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向国家作出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
这包括三种情形: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裁决被处罚人向权利受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拆讼,权利受侵害人被列为行政拆讼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赔偿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的附带民事诉讼。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其行为导致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了国家利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向国家作出相应赔偿,相对人仅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拒绝交付行政机关确定的赔偿金。
3,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属争议,争议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另一方不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种类有哪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 。这包括两种情形: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向国家作出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这包括三种情形: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裁决被处罚人向权利受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拆讼,权利受侵害人被列为行政拆讼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赔偿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的附带民事诉讼。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其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向国家作出相应赔偿,相对人仅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拒绝交付行政机关确定的赔偿金。3,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属争议,争议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另一方不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律有规定吗有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
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
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
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决的前提是对证据的查证属实。
当事又将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法院,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依据证据法原理,能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特征为:
1、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为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而取得,且符合法定的形式;
2、客观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对行政诉讼证据而言,这种真实情况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
3、关联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与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的联系。
可定案证据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其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客观与准确。行政诉讼证据的以上三个特征,
实际上包容着行政法与诉讼法两方面的特征。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建构,必须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加以体现。
3、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提供。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在充分、全在掌握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即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在注重程序与注重实体同等重要的今天,这已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这决定行政主体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在作出裁决之前就已获得,以便在引起诉讼时如实向法院提供。
原告在诉讼程序上有权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被告的证据进行反驳,
但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使其难以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主体处获得证据。
所以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应由被告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给法院,而其提供的证据,必须取自于行政程序(“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这区别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