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其中明确规定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房屋拆迁按6个等级补偿,其中住宅拆迁最高可补1650元。当事人自选房价评估机构,具体对每户被拆房屋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的补偿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取得房地产专业一、二、三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将从中选择一批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每年向市民公示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评估结果公示7天
为保证估价标准的准确,评估员要实地勘察被拆迁房屋,做好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照片或录像资料。并由评估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签字。如果被拆迁人拒绝实地勘察或不同意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也要由对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听取他们的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参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补偿
郑州市政府将市区土地按地理位置分为6个等级,并将每个等级的范围进行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了详细的划分(见图表2)。同一类别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商业、住宅等用途进行了最后定价(见图表1)。其中,商业房为一层房屋的基准价,二层在此基础上减40%;住宅房基准价为房屋平均价。
以上基准价主要是针对砖混结构的房屋,其他结构的房屋可以按对应标准增减。
今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住宅房 1650 1550 1500 1300 900 650商业房 6000 450035002500 2000 1500办公用房 2200 2000 1710 1310 1060 880其他 1440 12101030 860710600一级(1)西至健康路、北至黄河路、东至文化路、南至优胜路以内。(2)西至南阳路,北至优胜路、纬一路,东至花园路,南至金水路以内。(3)西至铭功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4)西至二马路、一马路,北至解放路,东至德化街、北至乔家门、南乔家门,南至陇海路以内。(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二级(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东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内。(2)北至人民路、东至紫荆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内。(3)西至花园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花园路、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农业路、东至花园路、南至纬一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健康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7)西至京广铁路,北至金水路、东至铭功路、二马路、一马路,南至陇海路以内。(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设路、东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内。(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的临街土地。(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12)东大街临街土地。(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14)未来路临街土地。三级(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北至西大街、东大街,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2)西至紫荆山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东大街、郑汴路以内。(3)西至东明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环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经三路、北至农业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东风路、东风渠,东至东环路,南至农业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农业路、东至文化路、南至黄河路以内。(7)西至沙口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南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环支路、沙口路,东至金水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9)西至大学北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京广铁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设东路、东至大学北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1)西至金水河、北至陇海西(中)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内。(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东至嵩山南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内。四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内五级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土地比照该级地段标准执行)。六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 希望可以帮你
郑州市拆迁货币补偿标准(1)被征地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拓展资料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第六十三条,对于郑州市拆迁补助做了重新规定。对于征收住宅类房屋,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将按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不仅要给予搬迁费,还要给予安置费、物业费等费用补助。货币补偿评估价上浮30%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
郑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新规定郑州实施新政:住宅类房屋被拆迁评估价上浮30%补偿。
住宅类房屋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发两次。非住宅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放,期房安置要发两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要发给房屋承租人。
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一是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假如你家的地被征用了,有关部门要给予的补偿费包括以下几部分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征地补偿、被征地群众的社保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是经济林用地,还有经济林补偿费。
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省城乡任何一个地方的新地价标准,已经可以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网进行查询了,补偿多少钱登录网站可查询。
扩展资料 :
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屋主的补偿,主要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补助、物业管理补助等。
1、搬迁费:
住宅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发两次。非住宅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放,期房安置要发两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要发给房屋承租人。
2、安置费:
住宅类房屋,如果要进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如果超过安置期限还未得到安置,安置费用则要适当增加。
3、物业管理补偿:
被征收住宅,按照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郑州实施新政:住宅类房屋被拆迁评估价上浮30%补偿
请问谁有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21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郑州市房屋拆迁2016年 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原评估结果有效,按原评估结果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按裁定结果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定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郑国土资征〔2004〕第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 计 0.5809 - -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7.8422 9.4106 - - 17.2528
三、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 月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朱建军 电话:5326385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04年 11 月 1 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鱼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鱼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8000元。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