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算。上班时间去单位食堂吃工作餐摔伤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算工伤。职工上班时间,到单位食堂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的活动,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作原因,受到法律的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因此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单位食堂摔倒应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他情形。
员工食堂摔伤算不算工伤?员工食堂就餐摔伤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的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用餐时在员工食堂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该规定并不明确。但是从实践出发,应以认定为工伤为宜,理由为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
1. 食堂往往位于工作单位的建筑内,属于建筑的一部分,与办公室,车间一样属于工作场所,只不过员工在这里从事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而是工作外的一种延伸,从而车间也可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2. 员工走出家门,在路上受到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都能算做工伤,员工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一般也认为是工伤,同理员工在工作间歇时间在食堂就餐受到伤害,也应认同为工伤;
3. 换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单位没有食堂,员工在外就餐或者回家就餐,此情形下,如上下班路上员工受到伤害,则认定为工伤;而同样的这段时间如员工在单位食堂用餐,受到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
4. 单位对食堂和送餐公司有管理的监督的义务,一般来说食堂位于单位管理范围内,送餐公司一般为单位选定,由此单位与食堂,与送餐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单位未尽到监管责任,致使员工受到伤害,单位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在单位食堂用餐受到伤害一般认定为工伤。
在员工饭堂吃饭滑倒受伤算不算工伤?在员工饭堂吃饭滑倒受伤应该算工伤。
法律分析
如果是工作中吃工作餐,摔倒受伤,算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的活动,吃饭是人体之必须,合理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作原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系工作原因。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在单位食堂摔伤谁负责 :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立法精神作扩张解释,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所以,员工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