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伤残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实践中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一般会选择在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到6个月期间。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建议取出固定物后,再做伤残鉴定。首要的建议是,做伤残鉴定前,需要再次确认的是伤情没有遗漏、治疗已经终结且病情已经稳定。
1、伤残鉴定一般要康复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伤后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最好是到法院阶段要求法院指定机构做,省的到时候自己做的对方提出异议,还要再做一次。
2、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伤残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3、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
4、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不同的伤残鉴定时间是不同的,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鉴定最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拓展资料:伤残鉴定级别怎么划分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的等级,一般划分为10个级别。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而该级别的划分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来综合确定的。根据鉴定等级的划分,一到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六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到十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做伤残鉴定前要先做伤情鉴定吗?如果是,原因是什么?要先进行伤情鉴定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是重伤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符合一定条件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被害人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赔偿,再进行
伤残等级
鉴定,有
残疾赔偿金
等。
打架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是在立案以后还是什么时候做呢?伤残鉴定要等病情稳定后再鉴定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一般情况下要三个月以后鉴定,伤残鉴定是要求对方赔偿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的依据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一般是要达到轻伤,因此,现在要做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的就是去申请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一般分为三种结果,即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鉴定出来以后,如果公安不予以立案的话,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和赔偿有关的损失。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提前做吗法律分析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不能。伤残鉴定需要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才可以做。伤情未稳定做伤残鉴定前要做伤情鉴定吗 的,无法做伤残鉴定。如果劳动者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因此,个人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工伤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