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做伤残鉴定的地址是:
1、交通事故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
2、工伤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3、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法医鉴定;
4、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由法医机构鉴定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不属于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且经工伤认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的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申请表的领取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持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工厂牌,有效工资条等)和医疗单据证明,到劳动局申请工伤,不用厂区负责人跟随,即可拿取工伤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工伤职工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样式基本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伤残鉴定去哪里鉴定【法律分析】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 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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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伤残鉴定机构地址截止2019年2月14日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在浙江省司法鉴定网站查询到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的,嘉兴市具有司法伤残鉴定资格的只有如下两家:
1、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环城西路375号汇丰广场A座501、503-504室。
2、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1980号中核大厦4楼。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1、建议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2、被鉴定人需要真实的配合鉴定人进行相应的检查。
3、工伤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4、医疗损害鉴定需要通过法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委托,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5、鉴定过程中,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或者进行电话告知。
6、接受伤残鉴定者要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司法鉴定网-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
参考资料来源:嘉兴司法局-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
伤残鉴定去哪里鉴定?伤残等级一般去当地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如果是刑事案件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工伤案件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