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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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日常养护方案,指导和督促养护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鉴定评估、养护管理、抢救复壮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体系,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保护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成效,第四条 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葫芦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要坚持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及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培训教育,提高管护水平,增强管护责任意识,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调查公布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10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资源普查。在普查间隔期内,各地要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第十条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现场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在做好纸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电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第十一条 一级古树由省级绿化委员会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级古树由市级绿化委员会报市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级古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古树保护公告。第十二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二)树龄300-499年的古树为二级;

(三)树龄100-299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日常养护方案,指导和督促养护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保护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成效。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鉴定评估、养护管理、抢救复壮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体系。成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古树名木权属情况,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区域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人为留古树在本村,现在该属谁

农村古树归文化局管。因为古树都属于文物保护之类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的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文化局都给编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了号码,都有档案,所以古人为留古树在本村,该属农村古树归文化局管。定时采取保护措施。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级市、区的城区)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城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第四条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

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第八条 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进行处理。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

(一)在树上刻画、张贴或悬挂物品;

(二)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五)砍伐或擅自移植。第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执照。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按一、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列支。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养护单位或个人未报告,导致死亡的,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擅自处理已死亡古树名木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外,并对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第十六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农村古树保护是哪个部门管理 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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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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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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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日常养护方案,指导和督促养护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鉴定评估、养护管理、抢救复壮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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