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食品入口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一直以来便是公众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而目前市场中广告业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食品广告也自然随之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角度来浅谈一下普通食品广告的主要合规要求。
一、食品的定义及分类
何为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含义说明,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从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层面,食品可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特殊食品则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因此就广告管理而言自然也对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有所区分。本文落脚点在于普通食品广告的规范要求。
二、普通食品广告合规要求
1.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实践中,食品广告可能涉及的虚假内容主要有产地、成分、性能等方面 。
2020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了《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其中便涉及一个食品的违法广告案例,某公司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工厂生产”,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该广告同时还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等
《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17条也明确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那么对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我们该如何理解呢?原上海市工商局曾于2016年3月发布了《关于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等内容的审查要求》,其中主要归纳了下述三类用语:
(1)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
①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
②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
③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
④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
⑤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3)除消毒用品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产品(如洗涤用品、人体清洁用品等)以外,在化妆品以及其他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
笔者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对上海市、北京市各市场监管机关近来依据《广告法》第17条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进行了检索统计,其中所涉违法用语基本可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分类归纳。(行政处罚案例摘要可见文章后附统计表)
从行政处罚案例检索结果来看,市场监管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对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认定门槛并不高,因此在发布食品广告时对此规范要求应当足够关注,严格自我审查是否使用了可能被认定为“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其他“医疗用语”。
3.不得宣传保健功能、特殊医学用途等特殊功效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曾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但自2020年3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20年6月22日,上海市广告协会在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的指导下,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废止后,对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等特殊功效的情形,如何依法有效审查,发布了一个广告审查提示,明确了以下三点:
(1)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虽已废止,但是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行有效)第17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的,涉嫌违反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宣传特殊医学用途(能够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使推销的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混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0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适用《广告法》第17条和上述法律规定。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食品广告时,对涉及保健功能或者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广告内容,应要求广告主提供保健食品或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同时根据《广告法》第46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要求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和修改。对于普通食品,其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与保健功能或特殊医学用途相关的宣传内容。
上述广告审查提示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对所谓“特殊医学用途”做了个简要解释,即指能够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但对于所谓“保健功能”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那么如何定义“保健功能”呢?
我国《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42号】曾规定了如下27项保健功能:
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上述规范已被废止,因此,目前,客观上已不存在所谓的“27项保健功能”。
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05号――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目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只有一项,即“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笔者认为,尽管“27项保健功能”表述已废止,目前仅有一项保健功能表述,即“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但是,在笔者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有部分与前述已废止的“27项保健功能”近似的表述甚至被认定为违反了《广告法》第17条,即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此出于合规考虑,在发布食品广告前应当从严自我审查,确保广告中均不涉及以上全部28种保健功能表述。
4.广告使用引证内容应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广告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根据该规定,广告中一旦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内容,是否一律认定为引证内容并要求标明出处呢?2017年3月,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该要求提出,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由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不受“应当标明出处”的形式要件约束,但广告主应当具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试验、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曾在2017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明确,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如广告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根据上述文件,上海市地区的市场监管机关对于广告中引证内容出处的监管相对宽松,如果是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可以不标明出处,但无论如何,广告主应当确保引证内容的真实、准确。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市场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网页网站、线上店铺、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等都成为了广告宣传的途径与平台,为了营造更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机关必将持续加大对于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食品广告更是作为广告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被关注,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前,应当严格比照法律法规等规范要求,严格进行自我审查,以免所发布广告涉及违法内容而被施以处罚。
图片均来源于unsplas
笔者简介
李长宝 律师
擅长领域:
公司业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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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 律师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商事诉讼、纠纷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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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手里买到假酒从个人手里买到假酒
从个人手里买到假酒,现代社会一切都很成熟了,很多假货伪劣产品就有很多,有时候难辨真伪,假如从个人手里买到假货酒么办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以下分享从个人手里买到假酒的处理方法。
从个人手里买到假酒1
如果自己不小心购买了假货,如果对骗子比较了解可以报警处理。这样可以打击骗人者,免得再有人上当受骗。仅仅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你购买一瓶茅台想必就是小事了,能把钱行会回来更好。
如果你购买很久了,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假酒,再找骗你的人,恐怕就不好找了。这是报警也是没用的,金额也不够立案的。就当自己接受一次教训,增长一次经验,但是假酒就不要喝了。
如果售价的人是你熟悉的人,这时同样是可以报警的,尽管不立案,如果再有人上当还会报警。这样骗子被抓就不远了。有的假酒是对人有危害的.,所以并不是小事,钱财损失事小。
自己在购卖假酒之后,如果金额不多,又不知骗子的去向,也没有好的办法处理。如果自己通过调查发现了骗子,这是是可以报警的。这样如果能把骗子抓住,也是对社会做了好事。
现在社会基本没有什么便宜可随意占了,所以要购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不能再贪图便宜,需要的话还是到正规的商场购买。这样万一有什么问题,也会有保障。而且一般不会有问题的。要明明白白的消费。
从个人手里买到假酒2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该法第150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所以,无论是白酒、啤酒还是葡萄酒,都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如果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我们买到“假酒”或者其他任何食品,均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向商家索要10倍赔偿。
但现实生活中,买到假酒后想要获得10倍赔偿并不容易,需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行。因此,为了保证自己买到假酒后,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要记得如下重要细节:
1、向正规商家、酒厂或者门店购买酒水,不要从个人手上购买,“个人”销售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
2、要索取正规销售发票,证明买酒的支出金额;
3、证明酒水是假冒伪劣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厂家鉴定、专家鉴定等方式,发生诉讼以后,如果双方对酒水的质量有争议,法院可以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非常重要:要证明假酒确实出自被诉的商家之手,防止卖家赖账。很多卖家被诉之后,否认假酒出自他们的门店或者酒厂。这方面要通过单据注明的货号、包装照片、视频或者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
从个人手里买到假酒3
买到假酒的维权方法
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假冒劣质酒类产品,可拨打商务投诉热线12312进行投诉,商务执法人员会协助消费者维权。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需要将商品编号写在发票上,并且发票上需要加盖商家真实有效的公章,然后向所在市的酒类专卖管理局防伪鉴定中心申请酒类鉴定。
买到假酒的索赔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假一罚十”。或许有人认为酒是日常消费用品,并不属于食品的范畴。其实不然,酒也属于食品的一种。《食品安全法》就是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所以消费者如果遇到假酒问题,可以自主选择运用哪一部法律进行索赔。
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涉嫌欺诈的赔偿额度更是大幅提高,除了上面所说的退一赔三之外,并且规定了赔偿的保底金额为伍佰元。也就是说,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伍佰元,仍然按伍佰元计算。就消费者来说,当然是根据哪部法律获得赔款较多,就选用哪部法律。
提醒广大消费者,索赔只是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之后的不得已策略,无论对于商家还是消费者自己来说,都是一个不愿意见到的结果。因此消费者为了避免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需要购买烟酒的时候,尽量前往大型超市购买。
《食品安全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主要包含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一共十章,分别如下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怎么办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怎么办,在饭局上的时候,酒肯定是少不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了的东西,酒有相应质量标准的,如果售卖假酒的,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下面分享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怎么办1
法律分析: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的话,消费者可以选择先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比如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上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怎么办2
买到假酒如何获得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该法第150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所以,无论是白酒、啤酒还是葡萄酒,都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畴。
因此,如果我们买到“假酒”或者其他任何食品,均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向商家索要10倍赔偿。
但现实生活中,买到假酒后想要获得10倍赔偿并不容易,需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行。因此,为了保证自己买到假酒后,能够顺利获得赔偿,要记得如下重要细节:
1、向正规商家、酒厂或者门店购买酒水,不要从个人手上购买,“个人”销售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2、要索取正规销售发票,证明买酒的支出金额;
3、证明酒水是假冒伪劣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厂家鉴定、专家鉴定等方式,发生诉讼以后,如果双方对酒水的质量有争议,法院可以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非常重要:要证明假酒确实出自被诉的商家之手,防止卖家赖账。很多卖家被诉之后,否认假酒出自他们的门店或者酒厂。这方面要通过单据注明的货号、包装照片、视频或者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
了解上述情况后,希望大家遇到制假售假的无良商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纵容姑息。
另外:如果饮用了假酒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买到假酒对方不承认怎么办3
一、卖假酒被查到了如何处罚
卖假酒被查处的,要依据卖假酒的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假酒,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到假烟、假酒怎么办
市民反映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工商人员的处理是有一定程序的。比如消费者反映的烟酒,烟需要向当地的烟草专卖局反映,如果他们鉴定为假烟,烟草部门有相关的执法队伍处理此事。如果怀疑购买的酒为假酒,则可以拨打该酒生产厂家的电话,由厂家来鉴定真伪。如果是假酒,那么消费者要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当时购买的酒等等,然后向工商部门反映,工商部门可以上门查处。
(一)买到假烟
“12313”是烟草局的举报电话,消费者买到假烟可以来电投诉举报。如果在节假日期间烟草局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消费者与零售商对香烟由谁出售又无争议,可以先用信封或者其他物品将烟封存起来,由消费者与零售商在封口处签字,待上班后送到烟草质检站鉴定。
(二)买到假酒
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可向经营者索看《酒类流通随附单》,其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可拨打商务投诉热线12312进行投诉,商务执法人员将协助消费者维权。
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由两款组成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
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两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构成要件
第一款规定了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进行损失赔偿的“首负责任制”。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二款规定了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然而,这两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要求。如此,适用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三、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综合理解
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
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此有关的,主要有三个条文:
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
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产品如果不存在实际危害,仅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可见,产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虽然可以是行政管理处罚的违规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四、管理性规范与侵权性规范的区分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表明我国立法已经基本认可“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与这种立法理论背景相适应,对食品安全法规范,也可作类似的区分,即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分为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其中,管理性规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而侵权性规范,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责任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受害者的索赔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对这种区分方法的逻辑层次,可用表格梳理如下:
管理上禁止性规范
概约性规范(宣示性和引致性条款)
A
具体性规范
纯管理性规范(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依据)
B
管理性与侵权性兼备规范
C
侵权上禁止性规范
具体性规范
侵权性与管理性兼备规范
D
纯侵权性规范(侵权责任法类型化规范及特殊具体规范)
E
概约性规范(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F
可见,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体系中,对国家颁行的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归为上表中的B类规范,即管理上禁止性规范,或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可以归为上表中的E类规范,即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五、小结
从以上分析,总结出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区分为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对《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可区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产品具有实际危害,即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有什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并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
第一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食品安全法第150条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六点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