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几种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1.国家确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补救。因此,原则上应当是“同等损害、同等赔偿”。采用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能保证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害相当的充分的赔偿,避免由于方式单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从数量、质量、程度、类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济。2.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的赔偿方式充分考虑了效率要求。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在国家赔偿中,采取金钱赔偿方式,简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济,免去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
一、金钱赔偿
所谓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
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1)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2)金钱赔偿便于操作。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正因为如此,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方式中居有相当重要的地位。1.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来说,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直接赔偿的,因为人身权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除了对仍在继续的损害停止侵害外,尚没有比金钱赔偿更为适合的赔偿方式。这是因为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特别是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时,原本可以得到的收人可能减少或者丧失,法定扶养义务无法履行;同时还要为消除病痛或恢复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费用等。受害人遭受的这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只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质利益的载体,还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载体,金钱补偿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人身损害适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是适合的。2.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任何财产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额,然后再给予相应的赔偿。例如某企业的一批进口原材料被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间.该原材料发生变质,在计算损失时,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值折算成金额,由国家给予赔偿。财产损失的几种形式,如物的灭失、盈利之丧失等都可能通过金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则适用其他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标准直接损失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 国家赔偿标准 直接损失规定是怎么样的? 2010年修改的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除增加和补充个别款项之外,总体延续了1995年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方予以赔偿的基本原则。然而,何谓直接损失,笔者尚未发现哪部法律给予确切的定义释明,实践中也是由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的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换言之,直接损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的损失,系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无法得到的不确定的利益之丧失,是未来利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 诉讼 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分四项进行了明确列举,但这种对直接损失予以不完全列举的方法“无法穷尽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将有关直接损失的理解留给法官在个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并非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但从实践中看,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经将利息等间接损失纳入到 国家赔偿 的范畴。 (一)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 罚金 、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规定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项。修订之前,学界一直对返还金钱不赔偿利息的做法存有质疑。修订之后,“返还的财产是金钱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还财产之赔偿更加趋于公平合理。”[3]因此,对于返还金钱的赔偿方式,单独增加了赔偿利息的规定。《解释》第12条第(3)项规定,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该贷款本金和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 一般而言,无论是存款抑或贷款利息,因属 孳息 之范畴,属于现有财产的可得利益,故不属直接损失。但就上述贷款利息而言,“如果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话,不仅要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使依法受国家委托的金融机构蒙受损失,况且这种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由上可知,虽然利息并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但是,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均基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赔偿的公平合理等考虑将其纳入赔偿范畴,实现了直接损失赔偿原则的有限突破。笔者认为,这种现状规定就为重新解释直接损失并适当扩大其涵涉范围奠定了法律文本基础。 (二)直接损失的新拟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财政负担能力不断增强,这为扩充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奠定了经济基础。笔者认为,确定直接损失标准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的客观性。客观性,即真实性或实在性,已经发生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直接损失的判断应当纳入客观性的考量因素。 一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准确,统一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稳定,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介入导致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三则有利于损害的填补,客观实际的损害已经发生,不予赔偿有悖公平。 如何判断损失的客观性?笔者认为,一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如上述英某公司请求国家赔偿案中,该公司取得的烟厂的债权和 抵押权 ,就含有可能收不回的资金和实现不了的抵押权,因此,属于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并没有客观实际发生,非直接损失范畴;再如企业的经营损失。 2、利益的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每一个考量因素均不能单独对直接损失进行判断,必须综合其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他因素。所以,考量租金损失必然性因素的同时,还要结合损失的客观性因素。其实,必然的可得利益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已经国家赔偿法所肯定。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 护理费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即必然的可得利益,被纳入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没有理由对财产权的赔偿另立标准。至于利益必然性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获得的必然性。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正在许可使用的 专利 使用费等;二是利益丧失的必然性。因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导致依附于该财产的相关权益必然丧失。如赔偿义务机关长期查封、扣押,导致物品贬损,此属相对人利益的必然丧失,当属直接损失范畴。 3、赔偿的公平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均提及给付相应的 赔偿金 ,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语焉不详。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读时指出,“财产已经灭失,应按照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至于是按购物时的价格,还是按损坏时的价格,还是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重置价),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国家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购买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某种程度上讲,这属于损害的交易。既属交易,当遵从公平的价值法则,计算标准就应参照市场价格。在具体法律规定层面,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可兹参照。比如上述高某请求国家赔偿案中,法院考虑到高某购买车辆当日就被查扣,购买价格略高于评估价格,此时的购买价格即视为市场价格,按此标准予以赔偿相对公平合理。 国家赔偿,是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的,如果行政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在利用职权的时候,有非法收集 证据 ,暴力取证等行为的,就是属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依法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方面的缺陷有哪些?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仅规定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 不赔偿其它权利, 只赔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只赔偿物质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 由此可以看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仅规定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 不赔偿其它权利, 只赔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只赔偿物质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 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标准, 即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要负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标准, 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根据损害标准,在国家赔偿范围上确立的是有限赔偿原则。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 而是只针对部分权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赔偿范围较为狭窄,具体表现为:
(一) 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 则不予赔偿。一般来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具体说来,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 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 则不予赔偿。另外, 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 民事赔偿对物质损害不以直接损失为限, 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 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 只赔偿财产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对公民而言, 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受到违法职务行为的侵害, 势必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由于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认识与准备均不足,《国家赔偿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只在该法第30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 (二) 项、第十五条第(一)(二) (三) 项情形之一,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这样的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 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 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另外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我们还可通过下列一典型案件来凸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与不足。2001年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麻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即“处女嫖娼”案可谓是轰动全国,名噪一时。该案也引起了整个法学界的深思与反省。案情如下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2000年5月8日晚,某乡派出所干警王某与胡某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某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某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某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麻某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5月9日,该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某拘留15天。后麻某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6月9日,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带麻某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某仍是处女之身后,市公安局撤销了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某将县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麻某赔误工损失74.66元。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麻某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或支持。该案为典型的国家侵权行为,某县公安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麻某进行讯问、逼供并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被市公安局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麻某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更给麻某造成了极大的几乎让其无法承受的精神痛苦。任何人都不能忽视这种精神伤害。然而,该国家侵权行为虽然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但由于我国不承认国家赔偿中有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只判决县公安局承担区区74.66元的误工费。15天的自由就价值74.66元?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显得多么苍白无力啊!这不仅仅是麻某个人的悲哀,更是中国立法者的悲哀!
我认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主体的不同,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而国家侵权就可以免除责任。这就造成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等于承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权之存在,这就有悖法理。况且,国家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比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严重,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恣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会给公民带来终身的精神痛苦与心理负担!
国家赔偿直接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国家赔偿金是否只能赔偿直接损失”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的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家赔偿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国家赔偿企业上亿损失赔吗 ,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