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是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一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相关规定的,但是有规定明确了行为人因为过错而侵害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为劝人喝酒的行为导致别人死亡的,是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如果没有办法确定整个过程是如何的,那么双方需要分担损害结果的赔偿。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如果出现死亡的话,陪喝的人在没有出现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当事人喝酒死亡的,一同陪喝的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1、强迫他人喝酒导致他人死亡的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2、明明知道他人不可以饮酒仍然劝其喝酒的;3、没有将醉酒的人员安全护送到家的;4、一同陪喝的人明知道他人酒后驾车但是没有及时进行劝阻从而导致他人因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祸死亡的。具体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身情况来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支付的是丧葬费以及死者在生前的抚养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如果构成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罪的,应当按照受诉的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所需支出的标准进行计算,赔偿的义务人可以请求对方以定期金的方式进行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应担责吗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的人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那么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饭店的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
1、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县某酒店聘为副总,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县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时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饮用牛栏山二锅头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较多。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西平县某酒店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
尸检表明,曹某鼻腔内有呕吐物,颈部衣物上有呕吐物附着,余未见明显异常。之后曹某近亲属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起诉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9万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等人与曹某饮酒后,一起将曹某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无证据证明系饮酒致死,其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中院二审认为,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郭某等五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的责任,郭某等五人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等五人赔偿原告11.9万元,郭某等五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
判决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曹某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从曹某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无人陪护、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的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将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对曹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驳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国法院网—饮酒致死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男子喝醉嫖宿后猝死,和他一起喝酒的人要承担责任吗?一起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要看事件的具体情况,这名男子,在和朋友喝酒以后,自己去嫖娼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了,然后发生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了猝死,最后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这起案件中一起喝酒的朋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这件事情具体的经过到底是什么,接下来就详细的说一说。
男子在和朋友喝酒后去嫖娼
吕先生和郑先生是好朋友,郑先生买了新房子,在装修的阶段,然后新房子要开始贴壁纸了,郑先生就想到了吕先生,想让吕先生来帮忙,吕先生也非常爽快的答应了。后来吕先生就来到了新房,和郑先生夫妻两人就一起开始干活,经历了一天的时间,壁纸终于都贴好了,郑先生和妻子为了感谢吕先生,所以就请吕先生去吃饭。
3个人来到饭店以后,郑先生还给自己的其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他几个好朋友打了电话,一起来吃饭,就这样大家都非常的开始,然后在一起喝了不少的酒。后来在大家酒足饭饱之后就散场了,郑先生后面邀请的这几位朋友也自己都回家了,当时吕先生骑了一个摩托车,就选择将郑先生和他的妻子一起先送回家。
吕先生后来就自己一个人骑着车往家走,在回家的路上,他遇到了一个小的招待所。吕先生清楚这家招待所是有其他的服务,而当时自己也是兴致很好,就选择去招待所了。李先生进到招待所之后就叫来了老板,让老板介绍了一名女子。后来双方将价格谈好了之后,李先生就带着女子回了房间。进入房间之后,两个人发生了那样的事情。
男子猝死在房间,家属将一起喝酒的人告上了法庭
到了第二天中午11点的时候,一直都没看见李先生来退房,后来老板想去提醒吕先生退房,于是就去敲房间的门,结果怎么敲都敲不开,于是他们用钥匙打开了房间的门,发现李先生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老板就报警了,相关的人员也到场了。经过检查鉴定之后,吕先生是突发心脏病猝死的。
吕先生的家属知道这件事情之后,觉得是由于吕先生喝酒,所以才导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于是吕先生的家属就将郑先生告上了法庭。后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郑先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李先生是成年人,并且在酒后去嫖娼,因此发生了处死和郑先生是没有关系的,所以郑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在生活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酒后发生猝死,那么在一起喝酒的人承担了责任,而这种情况其实是要看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如果在喝酒的过程当中你有劝酒,导致对方喝了很多的酒,因此发生了意外,那么像这样的情况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没起事件的事情经过都是不同的,因此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喝酒喝死人了,在一起人的人有什么法律责任?喝酒喝死人了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在一起人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的人如果有劝酒行为的话是需要赔偿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案例 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扩展资料:
喝酒喝死人案例:
吴某和张某是相交多年的朋友。2016年11月12日下午2点,张某的一位朋友在台州市仙居县的一家KTV举办生日聚会,张某叫上了吴某一同参加。期间气氛很好,吴某喝了几杯啤酒。聚会结束后,一行人还不尽兴,
又开车前往另一家酒店吃晚饭。途中,张某路过家中拿上了珍藏的一瓶玛咖酒。晚餐期间,吴某又喝下不少酒。
离开酒店时,吴某有些醉醺醺,走到停车场附近突然摔倒在地。张某见状将吴某移到车后座,却继续和其他人前往另一家KTV续摊,把吴某单独留在了车上。
直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张某从KTV出来,才发现一直在后座醉酒昏睡的吴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张某这才慌了,立即将吴某送往医院,可惜为时已晚,医生诊断吴某已经死亡。
事后, 吴某的家属认为 ,在同一日多次聚餐饮酒过程中, 共同饮酒人明知吴某醉酒,却没有让吴某得到最好的休息,没有将吴某及时送至医院护理醒酒,使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于是, 吴某家属将当天聚餐的参与者都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30万余元 。
仙居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认为张某作为饮酒邀请者,明知吴某酒后摔倒处于昏睡状态,而没有将吴某安全送回家或送往医院治疗,其 行为违反了对自己所邀请的朋友的必要帮助和关照义务,
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酌情由张某承担10%,赔偿吴某家属6万余元 。 其他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财经-男子喝酒死亡,家属把聚餐10人全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