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投资款坚持财产保全,对方从强硬拒绝到主动和解!
>01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日,委托人王女士与H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保利型投资产品服务协议》,约定委托人投入100万元,年收益为20%。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
>张某和朱某为该公司股东,张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托人王女士向对方转款100万元(于4月30日提前一天转入,实际转款为96万元,利息提前扣除),实际利率按24%计算,此时本息合计为124万元。
>对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偿还利息为10万元,由朱某分为2笔5万元转入,该两笔转款时间具体为2015年8月16日。(注:第一期合同的续展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1日,但实为2015年9月份后签订。)对方于2015年8月16日的10万元转款计算至第一期合同有效期内,视作对其偿还的利息。
>第二期合同中,对方签订主体为B运营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为张某。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约定年息依旧为20%,实际也按20%计算。但本金以114万元计算(第一期合同本金100万元,利息24%,合计124万元,对方已偿还10万元利息,故剩余114万元,将第一期合计本息计入第二期续展合同的本金)。此时本金为114万元,20%年息,本息合计为136.8万元。
>第三期合同中,对方签订主体为B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上期本息计入这次本金,但上期合同计息时是以20%计算(双方实际想法为按24%计算),在本次计入本金时,在136.8万元的基础上加计4%,因此本次本金为1,422,720元。约定利息仍为20%,实际也以20%计算,因此本期合同本息合计为1,707,264元。
>双方在2018年9月4日对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确定本息数额。在2018年9月4日重新签订协议,对方签订主体为H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张某。双方确定本金数额为2,477,479元,年息按24%计算,最终本息约为3,072,074元。
>02 委托人诉求
>返还本金960,000元及利息369,720元,共计1,329,720元。
>03 办案经过
>本案是其他律所转过来的案件,天用律师接到案件时6天后案件开庭,时间已经非常紧张,专案组律师对案件进行细致沟通后又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核实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天用律师发现,双方的系列款项及利息到第三期时已经出现了利滚利、约定与实际计算金额不符、本金与利息混乱的现象。即便到了法院,法官也未必能够做出精准判断,没准还会各打50大板。在这种局面下,最好的解决途径便是和解,保证委托人快速拿钱。
>此时,委托人想要做财产保全,但是法官明确不接受做财产保全申请。办案律师与法官多次电话沟通,询问不做保全的原因,明确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律师的坚持下,法官终于同意律师提交保函,法官审查后决定是否保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充分明确风险,鉴于法官的态度,可能存在购买保函后仍然不给做保全的情况,但是我们会要求法官出具书面保全裁定,以便针对裁定进行复核。
>委托人最终还是坚持选择做保全,办案律师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用了最快的时间出具了保函并邮寄法院,法官收到我方的保函后联系被告会进行财产保全,被告迫于财产保全的压力主动要求和解,最终在律师的谈判下和解金额120万元,这一结果大大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对律师的工作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书,被告如期还款,此案圆满告结!
>律师小结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当事人对律师的充分信任,律师明确告知财产保全的风险提示,在法官不做财产保全的情形下并坚持我方合法的诉讼程序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保全的权利应该予以保护,法官不能无正当理由予以驳回。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在法官对原告进行施压的情况下律师顶住压力坚持我方的请求,最终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知识拓展: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阶段,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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