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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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诉讼 案例 【 鉴定 】 上海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的 医疗损害 。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的 医疗过错 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 人身损害 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 八级伤残 。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 判决 】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03时40分在被告处出生,在分娩过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锁骨断裂并导致左臂从神经损伤至今无法恢复,现原告请求就本次 医疗事故 中被告的责任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赔偿。 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医疗费 人民币3,912元; 2、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 伤残赔偿 金263,106元(43,851元/年某20年某0.3);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600元(40元/天某90天); 4、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 护理费 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6、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就医交通费298元;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400元; 8、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精神损害 抚慰金20,000元; 9、判令被告对上述费用及后期医疗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10、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标的过高、项目不正确,按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营养费认可 30元每天计算90天;护理费认可1,820元每月计算6个月;鉴定费依票据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15,000元计算;按鉴定意见书我方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经 开庭审理 查明:2012年10月18日1:18,孕妇汪巧飞因“停经8+月,阵腹痛3+小时”入住青浦中心医院。据住院病史记载:入院查体:腹围 90厘米,宫高35厘米,胎心145次/分,胎方位LOA,胎儿估计3200克,宫缩中弱,间隔5-6分,持续30秒;阴指检查:先露头,高位-2,胎膜 未破,宫口开1.5厘米。入院诊断:G2P1、孕38+2周、未临产。3:00胎膜自破,羊水清,量5毫升,宫口扩张3厘米,宫缩强度中弱。3:40自然 分娩一女活婴(原告),1分钟Apgar评分10分。5:50患儿入新生儿室。入室检查:四肢活动好,张力正常。10月21日患儿查体:左侧锁骨触不清,增厚感。考虑产后左锁骨骨折。处理:暂不摄片,嘱制动。当日出院。建议1月后随诊。11月29日患儿至医方骨科门诊。左肩关节正位示:左锁骨中外段形态欠规则,骨皮质欠光整,密度欠均匀。2013年5月7日患儿至医方骨科复诊。查体:左拇指伸展受阻。建议上级医院就诊,排除臂丛神经损伤可能。5月9日患儿因“生下左上肢活动受限6月”至华山医院就诊。查体:左肩外展30。上举不能,肱二肌肌力3—级,屈腕、屈指可。肌电图提示:本次神经肌电检测部分所检肌主动募集反应偏弱外,余未见明显异常。 又查明: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医学会对被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 的责任程度作出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八级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2014年9月25日,司 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 中心对原告的三期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左上肢因故受伤后休息180日,护理180日,营养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 9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 证据 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三期鉴定意见书1份、三期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1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其损失包括: 一、医疗费3,912元,并提供病历卡4份、医疗费发票1组、被告无异议,原告补充的证据由法庭审核,无原件不认可。庭后原告提供住院费发票原件1张。 二、伤残 赔偿金 263,106元,原告及其父母都是 农村户口 ,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要求以农村标准计算。庭后原告补充提供公安机 关情况说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查阅证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 房屋租赁合同 2份、房东户 口性质证明2份(均为非农户口)、档案机读材料1份、 劳动合同 1份。 三、误工费13,080元,但未提供证据。被告认为原告系婴儿,不予认可。 四、就医交通费298元,并提供交通费发票1组。被告予以认可。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 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系因医疗损害引起的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本次医疗损害经鉴定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且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负有对等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系原告花费的合理费用,扣除伙食费87.50元,原告主张的金额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计3,912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 1,956元; 2、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该项费用适用城镇标准,本院根据相关标准计算为263,106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31,553 元; 3、营养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以每天40元计算90天,计3,60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800元; 4、护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 人员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以每月1,820元计算6个月,计10,92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5,460元; 5、误工费,无相关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6、交通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298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49元; 7、鉴定费,根据票据金额3,500元、900 元,本院分别予以确认,共计4,400元,该款项由被告全额承担;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可7,500元。以上金额共计 152,818元,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152,818元; 二、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5,157.70元(缓交),减半收取2,578.85元,由原告承担900.65元,由被告承担1,6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在遭遇医疗纠纷时,可以结合并仿照上述 医疗纠纷诉讼案例 ,向法院提供在医疗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以及证据证明,从而打赢官司,并遵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 ,获得应该得到的赔偿,比如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这些都是包含在内的。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

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因能够合法地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病历真伪、损害结果等内容实施鉴定,因而成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正确认定侵权要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方法,也是审查医学会鉴定结论证据的一种客观、全新的方法。以下是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供大家阅读!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1:

患者为女性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41岁。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h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以右桡骨小头骨折人住某二级甲等医院骨科病房。入院体格检查:右前臂旋转功能受限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右肘部肿胀、压痛。X线摄片显示右桡骨小头骨折。尿常规示尿糖+++,随机血糖为明显高于正常值。术前ASA分级Ⅱ级。入院后在臂丛神经麻醉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手术。手术结束返回病房后不久,家属发现患者说话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继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检查颈动脉无搏动。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经心肺脑复苏处理后,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效果欠佳.持续昏迷。后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对症处理治疗。目前,患者仍处于脑功能障碍植物生存状态。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2:

案例1、患者为女性,20岁,经检查确诊“左侧卵巢囊肿”,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卵巢囊肿切除术.术中麻醉和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即送回病房,麻醉医师未随前往。5分钟后到病房SpO286%,HR123次/分,呼吸弱。5分钟后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患者未醒,呈去皮层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患者为女性,46岁,人院诊断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术,胃癌根治术”,手术进行到放置引流管时,患者BP47,38mmHg、HR42次/分,给予麻黄素、阿托品、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约25分钟后BP140/100mmHg、HR165次,分,术后患者未清醒,当日转至ICU经脱水等对症治疗,术后第四天清醒,出现不能独立进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为、运动及智能障碍。经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3:

陈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以下称被告)做左乳癌根治术,术后作了两个疗程的化疗;2006年3月,陈某感觉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诊断为肋间神经痛并多次实施针灸、推拿治疗。5月初,陈某卧床不起,颈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没有任何缓解。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后,陈某家属获知:陈某做乳癌手术后,癌症并没有根治,2006年3月开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2006年7月,陈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4: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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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疗纠纷案例

患儿钱某某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儿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师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闹的典型事例

一周内两医院被闹

2006年6月15日早上8点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昆明某医院刚开门,“医闹”们就有组织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的来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了:数百名男女抬着一位患者涌进医院,将患者放在导医台上后,向医院进行高达十余万元的索赔。在被医院拒绝后,患者家属居然将医院负责人的胸骨打断2根,砸坏医院设施。场景非常混乱。在院门口,患者家属还送来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了4个大花圈,放在了医院的显眼位置,她的亲属还拉出了4条写有“谋财害命,还我妻子健康”等字样的横幅。此次“医闹”事件共持续了3天,医院实在无法忍受,只得赔偿了几万元,这群人才离去。

东莞医闹现象愈演愈烈

就在事发后两天,昆明另一家省级医院也遭到了同样的“医闹”,医院为此一天损失了几万元。然而,在两次向部分参与者了解情况时,他们却不知道出事患者的名字,也不知道患者到底出了什么事,只是说,他们都是患者的亲戚请来的。

太平间外揽“生意”

“职业医闹”是昆明才出现的一个新兴“职业”。一个曾参与过5次“医闹”的男子披露了整个“医闹”的操作内幕。

该男子名叫李兵(化名),他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被朋友邀请参加一次对医院的赔偿纠纷,一天时间他获得了300元回报。没想到,到医院胡闹一下,就可以赚到这么多钱,于是,他由一名无业人员正式加入到了“职业医闹”行业。

李兵介绍,每个职业“医闹”团体都有几个业务员,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各个医院寻找医疗纠纷。其中,医院的手术室、儿科、妇产科、心脏外科等高风险科室是医闹的主攻对象。李兵说,医院的太平间是最好揽生意的地方,他曾毫不费力的从昆明一家医院太平间外揽到了5万元生意。当时,他在该医院太平间外看到一对夫妻正在哭泣,一问得知,该夫妻的父亲在治疗时因过敏药物导致死亡,这对夫妻多次向医院索赔无果。于是,经这对夫妻同意后,他以死者亲属名义组织了20多人,举着横幅、穿着孝服来到医院又哭又闹,在持续了7个小时后,医院终于同意支付5万元的赔偿费。就这样,他轻松得到了6000元分红。

遭到医闹要及时取证

昆明一深受“医闹”之苦的某医院院长认为,医院在发生暴力争议时,应及时沟通、疏导,防范事态扩大,并主动利用摄像、录音取证,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应诉,来引导医患争议的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 2014年3月22日,针对21日发生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持刀伤害医护人员事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要求认真处理这起事件,理直气壮地对各种行凶“医闹”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21日上午10时40分许,一男子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大厅持刀行凶,致1名医生头部受伤、手指骨折,2名护士和1名保安头部轻伤。

事件发生后,韩正立即要求上海公安和卫生管理部门拿出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全市所有医院的正常秩序,保障医护人员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医院的正常运行秩序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韩正表示,要认真处理这起事件,理直气壮地对各种行凶“医闹”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求医患关系案例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无诱因出现腹疼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到某市中医院打针后缓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现腹疼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伴恶心、呕吐、发热,于当日由其亲属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值班大夫检查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并告知患者家属“可能是阑尾炎,已经有腹膜炎,可能会穿孔,需马上手术。”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段某实施手术。第二日,患者体温降至正常,腹痛减轻;第三日及其后腹痛逐渐减轻。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时体温正常,无任何不适,复查血象正常,痊愈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所做病理报告认为“阑尾乳头状胰腺癌待排除”,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会诊。

出院后,患者家属将病理切片及组织蜡块到上级某军队医院(本案第二被告)会诊,某军队医院对该切片的报告为“阑尾高分化乳头胰癌并急性炎症”,患者姨夫孙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军队医院肿瘤科副主任医师)将此结果向其同事某军队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进行了通报,结论认为应就近治疗。

同年5月7日,经孙某某联系,邀请某军医院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内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结肠切除术”。术中见“盲肠及阑尾无异常”,阑尾呈盆位,长约8CM,直径0.5CM,右输卵管缺如,其残端贴子宫角表面有一结扎线,(右)卵巢及韧带无异常。左输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径约4CM大小囊肿。因原切除组织病理报告为“高分化乳头状腺癌”,但术中发现阑尾完整存在,术者经与在手术室内观看手术的孙某某商量,决定修改术前制定的手术方案,将切除“右半结肠”改为切除“包括右子宫角少部分(浆肌层)连同输卵管残端,卵巢及部分韧带组织”,并行左侧卵巢囊肿开窗术及阑尾切除术。术后病理检验报告为“(右侧卵巢)卵巢白体形成,可见卵泡;(右侧宫角)子宫内膜呈增殖期改变,周围平滑肌组织未见特殊,间质可见炎细胞浸润,合并出血;(阑尾)阑尾组织未见特殊”。

后经多方检验,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医院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其第二次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卵巢组织;血管、脂肪、平滑肌组织;慢性阑尾炎”。

原告诉请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包括两次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复印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律师代理费、继续治疗费、三次鉴定费、诉讼费共计739050.41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

患者与我院分别建立了两次不同的合同关系——第一次为急诊手术,此次手术治疗,解除了患者痛苦,达到了治疗目的,我院对患者不构成侵权;第二次手术中,无论是依院外的诊断要求其到我院就近治疗,并自请外院大夫手术,还是手术操作都不是我院进行的,因此,我院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结论

本案经过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分别是县级市的医疗事故鉴定、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分别为:

县级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此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第一,第一次手术把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误认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切除,是术者对病变组织的辩认错误。但化脓性输卵管炎有手术适应症,治疗符合原则,达到了治疗目的,而第二次手术切除切下的阑尾病理证实无明显急性炎症;第二,第二次按照“癌症”实施手术是错误的病理诊断造成,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但卵巢系双侧器官,切除一侧,保留另一侧卵巢不会导致功能障碍。因此,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第一,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术后病理报告结果,诊断: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并发腹膜炎。应予手术治疗。患者右下腹部疼痛、恶心、呕吐,全腹压痛、反跳痛,血常规检查白细胞升高,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手术切除了已化脓的右侧输卵管,达到了治疗目的;第二,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第一次手术时,术者违反操作规程,没有按操作常规探查病变器官与周围组织器官的关系,将病变的右侧输卵管误认为阑尾切除。术者和送检人员坚持认为手术切除的是“阑尾”,对错误的病理诊断起到了误导作用;第三,阑尾和输卵管的组织形态在显微镜下是容易区分的,某市人民医院和某军队医院对第一次的病理切片分别作出的“阑尾乳头状腺癌待排除”和“阑尾高分化乳头状腺癌伴急性炎症”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第四,第二次手术方案是依据错误的病理诊断制定的,错误的诊断导致了不正确的治疗方案,是患者病情所不需要的。当术中所见与术前诊断不符合并涉及妇产科专业领域时,术者未请妇产科医生会诊,而与从事肿瘤内科工作的孙某某医师商量治疗方案,错误的切除了患者正常的组织器官右侧子宫角和右侧卵巢及部分韧带组织。因此,本例医疗纠纷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原告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即与该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因患有“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并发腹膜炎”而右下腹疼痛、恶心、呕吐等,被某市人民医院当时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手术切除了原告已化脓的右侧输卵管,达到了治疗目的,所以原告第一次手术切除部分输卵管而构成九级伤残要求的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第一次手术时,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没有按操作常规探查病变器官与周围组织器官的关系,将病变的右侧输卵管误认为阑尾切除,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应适当赔偿原告第一手术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原告再次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即与某市人民医院第二次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被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到某市人民医院为原告实施二次手术是经某市人民医院的许可,其二人行为应视为某市人民医院的行为,由于某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进行第一次手术后,术者和送检人员坚持认为手术切除的是“阑尾”,对错误的病理诊断起到了误导作用;某市人民医院和某军队医院对第一次切片所作出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第二次手术方案是依据错误的病理诊断制定的,是原告病情不需要的,并且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因涉及妇产科专业领域时,术者未请妇产科医生会诊,而与从事肿瘤工作的孙某某商量治疗方案,错误地切除了原告的组织器官,所以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二次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军队医院由于所做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其行为和原告所受损害的后果有关联,所以应承担第二次手术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和王某某对原告实施手术代表的是某市人民医院。所以被告孙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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