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法汇
产妇宋女士(41岁)怀孕后一直在中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因停经9+月,阴道流水3+小时,入住中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头位。因胎膜早破行催产素引产3天,宫口开大6cm,见血性羊水,胎心减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虑胎盘早剥、胎儿窘迫,医院建议立即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经产妇及家属同意后,行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成功后,孕妇取平卧位,听胎心50次/分,后以头位娩出一男婴,出生后无哭声、肌张力、呼吸,全身皮肤苍白,Apgar评分0分。经抢救50分钟无自主呼吸、无心率、肌张力,全身皮肤颜色苍白,宣布临床死亡。家属在《住院病人告知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尸体由中医院处理。
宋女士及家属认为,医方对胎儿在宫内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的情况未尽到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未能及时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导致新生儿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75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宋女士虽为经产妇,但是属于高龄产妇,引产前Bishop宫颈成熟度评分2分,中医院在对产妇诊疗过程中存在单用催产素引产效果不佳时,没有重新评估,并调整有效治疗方案;在催产素引产3天过程中,已诱发规律宫缩,但宫口未扩张,先露不下降时,没有查找原因,并积极予以处理;当胎盘早剥时没有及时发现,病历没有记录,直至胎心下降,胎儿窘迫时才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的过错,该过错与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
中医院认为宋女士所产的是死胎,申请对宋女士在中医院处所产的是死胎还是活胎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均因委托事项超出技术能力范围,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医院未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鉴于患方与中医院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对等,中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故新生儿尸体未经检验即处理的主要责任应由中医院承担,且中医院的病历中对宋女士之子记录为新生儿,且在宋女士剖宫产手术后,亦有对新生儿抢救的记录。中医院仅以新生儿Apgar评分为0分主张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合分析本案现有证据,应认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儿死亡,酌定中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69万余元。
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宋女士剖宫产出的男婴是死胎还是出生后死亡的问题,该争议直接关乎原告方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因此本案中,若宋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时已经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因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被告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这其中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才认为鉴于患方与中医院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对等,中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要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外,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对尸检作出了具体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依据医法汇《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2020年患方败诉案件中,不能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案件比例高达63%,排列第二的败诉原因是未进行鉴定,占比20%,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患方败诉的案件占9%,是导致患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因此,患方应当摒弃传统的“全尸”思想,重视尸检的问题,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告知后,如果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异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请尸体检验,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另外,阿氏评分是一种临床上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共五项,每项0-2分,共10分,8-10分正常,4-7分为轻度窒息,0-3分为重度窒息,故阿氏评分是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标准,并非确定死胎的标准。本案据法院查明事实记载,宋女士在正式临产前后,病历记录均有胎心存在,而医方未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当胎盘早剥时没有及时发现,病历没有记录,直至胎心下降,胎儿窘迫时才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结合术后诊断记录为“新生儿死亡”等证据,法院认定男婴系出生后死亡。产程图,即在头位分娩过程中,以曲线形式记录宫颈扩张和胎头下降的相应关系、同时还要观察宫缩及胎心变化。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图及分娩记录表等是医务人员对产妇实施助产措施的重要依据,缺失相关记录就可能导致医方被认定存在产程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严密观察并记录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正确绘制产程图,避免因记录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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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疗纠纷案例患儿钱某某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儿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师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的解释》第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河南一女子在医院分娩后第二天死亡,这是否是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在河南有一名孕妇发生了一个非常不幸的事情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在分娩的第二天死亡了,但是这件事情不是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的,是因为她在生完孩子之后,身体感觉到非常的不舒适,可是她的丈夫去找了很多次医生都没有找到,最后第二天就突然一下抢救无效去世了,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我认为这一定能够算得上是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因为如果说医生负责任一点的话,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在我们的印象当中,医生从来都是治病救人的,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他是白衣天使,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他们也开始变得利益化了。救死扶伤好像不再是他们的己任了,有钱才能够让他们动手救人。而且说实在的,真的一点都不敬业,如果说他们能够负责任一点的话,她的丈夫能够找到医生,那么这名产妇也不会付出自己的生命了,她的宝宝也不会这么小就没有妈妈了。所以我认为这件事情应该严查到底,还他们家一个公道。
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社会当中真的非常的常见,其实我之前也经历过,我的女儿在两个月的时候,生了一场病比较的严重,但是我去医院的时候,他误诊了,因为我们懂得也不是特别的多,还是听从他的建议去治疗,可是治疗了两天之后,发现一点好转都没有,我就想要找医生来看一看。结果我从早上8:00一直找到下午3:00,我都没有看到任何的一个医生,护士总是各种搪塞,但是总是看不到人。
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医生,他不应该时时刻刻待在办公室里面吗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他上班的时间要去哪里呢?现在真的有很多这样的医者,他都是早上需要去查房,然后查房之后就躲到其他地方去休息,好像什么事情都跟他们无关一样,除非有急诊他们才会出来一下,其他病房里面的事情一概不管,太没有职业道德了。
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怎么赔偿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的赔偿标准如下。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赔偿内容包括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标准参考医疗事故等级和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