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但个人提交不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了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的证据,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按规定怎么举证没有劳动关系构成 劳动关系 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主体 指参加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 劳动法 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三)行为 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现在很大一部分案件是由违法引发的,在处理此类型的 劳动争议 案件时,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案件本身的情况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金 ,这两种方式都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补救方式。根据目前的情况,很多员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但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经常会面临胜诉后可能仍然没有办法使劳动关系得到贯彻履行的问题,在此我们想告诉大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重新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违反《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的,员工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关系的恢复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决书或者 法院判决书 判决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复,恢复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之日,那么对于这段时间的 工资 待遇相关福利都应该足额的补发给员工。很多当事人认为恢复劳动关系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关系就不能恢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这里要分清楚劳动关系的恢复和劳动关系的履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恢复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了并不代表劳动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就一定会得到双方的贯彻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讲到的,仲裁裁决恢复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的态度,造成劳动关系的履行再次出现困难,但是这并不改变双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补救方式。 如果员工确实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再次明确告知员工 解除劳动关系 。这在法律上属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经常发生,那么员工可以依据《市 劳动合同 条例》和《违反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解除,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后者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 上海 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31条第3款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规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如何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三要素,如果当事人是想要证明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话,就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如果能证明当事双方并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三要素,那么也就可以举证,实际上当事双方并没有劳动关系了。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一、劳动仲裁案件 证据 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 劳动争议仲裁 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 劳动合同 文本、培训协议、 保密协议 、 解除劳动关系 证明、 工资 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 证人 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 劳动争议 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 诉讼 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 申诉书 、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 代理 人的代理词中。 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 工伤认定 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劳动争议怎么确定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 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 工伤待遇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 申诉 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可能会因为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也可能因为 工伤 的事件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仲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在仲裁的过程中,需要提出仲裁的一方对案件提出证据,当然当事人也有相应的举证的责任的,所以证据需要真实性。
劳动合同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就是要解决广大职工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同时劳动合同法在调整 劳动关系 等方面也体现出了非常重要的管理职能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遇到相关的 劳动争议 以后都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来解决的。但是在下面的这篇文章,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 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39、40、41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举证 :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 国庆节 ; (五)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劳动争议 举证责任 谁承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 加以证明。由于在 劳动争议仲裁 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 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 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 工伤待遇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 申诉 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39、40、41条规定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在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时候还得结合这36条和38。基本上从第39条到第41条都是针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作出的限制,比如说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能够保证职工一个星期应该能够休息一日的,真的因为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和职工在协商以后才能够延长工作的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