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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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国家赔偿规定有哪些?最高检公安部 国家赔偿 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 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执行新的日 赔偿标准 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 国家赔偿法 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 护理费 、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 抚养费 、 扶养 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 精神损害 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 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在国家赔偿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赔偿的方面是不同的,是有着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并且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必须要在国家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合法组织的合法利益的时候才会有国家赔偿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 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的规定包括哪些?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 刑事赔偿 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 证据 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六条 数罪并罚 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 羁押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 。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 继承权 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一审 判决有罪, 二审 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费 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 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 司法鉴定人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八条 受害的公民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 罚金 、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 侵权行为 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计算人身自由 赔偿金 。 在现实生活当中,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律当中,还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示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就规定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了具体的赔偿的范围,比如说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是没有罪的,那么就应当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刑拘后不构成犯罪,可以申清国家赔偿吗?如果是违法刑拘,就应该获得赔偿。不构成犯罪不是获得赔偿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的依据。可以申清国家赔偿的情形如下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赔偿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国家赔偿 费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 判决书 、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 身份证 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 法规 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公民受到国家行政及司法机关不公正待遇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比较常见的是被错误 羁押 导致失去人身自由的赔偿。无犯罪国家补偿款文件 我国针对国家赔偿费方面有专门的管理条例。其中对国家赔偿费的申请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国家赔偿款管理和使用注意事项也一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