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最终全部禁养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止、限制养犬工作。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禁止、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禁止、限制养犬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对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进行禁止、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实行养犬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七条 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以及近郊区的洪山镇、台江镇、鼓山镇、仓山镇、盖山镇、新店镇为重点禁止、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近郊区的建新镇、城门镇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经批准饲养的单位警犬、科研用犬除外。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
(2)独户或新村单元居住;
(3)保证遵守养犬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九条 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街道(镇)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由该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送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每户只准养犬一只。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疫苗后,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每一年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1000元。对已经登记挂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登记的,登记费为1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征收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为控制养犬总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可以对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取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费款全部上缴财政。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重点限养区内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一般限养区内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
(五)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负责清除;
(六)养犬不得侵扰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疫苗。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展览及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第十四条 犬类伤害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他人时,犬主或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属于狂犬的,应当立即灭杀;同时违反养犬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没收、捕杀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并对犬主或携犬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养犬或者逾期不注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没收、捕杀其犬,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6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捕杀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电梯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疫苗的。
重点限养区内,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清除,并对携犬人处以50元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犬类经营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及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在福州养猫或狗要不要登记或办什么手续?政府规定是有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的,福州有一个"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但是没有人执行,所以也没什么人去办理登记手续.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一、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管理。”第四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逐步实行产业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四、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五、第七条修改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他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及时清理、清洗、整修或者拆除。”六、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二款修改为:“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七、第九条修改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商场(店)门前场地、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者占用的,须经市、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他生产、经营活动。”八、第十条修改为:“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应当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清运渣土;
(四)工地内应当设置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处置;
(五)工地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硬化路面,并在运输车辆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备,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
(六)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理平整场地。”九、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运输散装砂、石子、渣土的车辆应当具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
在城市市区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要求。”十、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动物除外;饲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鸽舍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有碍市容。禁止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城市市区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
(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五)不得在出殡途中丢撒冥纸;
(六)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于当天清理完毕,
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在三日内清理完毕。
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十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住宅小区分别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第(五)项修改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由业主单位组织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各自占地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第(七)项修改为:“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的清扫、保洁。”十三、删除第十九条。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掏化粪池的,实行有偿服务。”十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细则《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狗狗深得人类宠爱,但是也有些养犬人并不具备基本的养宠物的品德,甚至不对其负责。因此,千万不要因为看到萌翻天的狗狗,就一时兴起决定养犬,反而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应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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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狗狗深得人类宠爱,但是也有些养犬人并不具备基本的养宠物的品德,甚至不对其负责。因此,千万不要因为看到萌翻天的狗狗,就一时兴起决定养犬,反而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应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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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狗,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各个小区养狗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的规定各不相同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都是依据当地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扩展资料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十九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