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工伤假肢安装费属于工伤职工辅助设备配置费。建议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的费用申请支付,基本由工伤保险支付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一次性补助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三种,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的,按照工伤等级确定补偿标准,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基本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五级伤残假肢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工伤造成伤残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假肢费用怎么算因工伤安装假肢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的费用需要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后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假肢赔偿标准价格明细【法律分析】
工伤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的假肢安装费用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假肢更换费用标准 ,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与厂方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