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是:1、医疗费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伤残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14、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的系数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9年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一、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50811元、最低为116937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24825元、最低为108275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98839元、最低为99613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72853元、最低为90951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3874元、最低为7795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6个月=15591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77958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07888元、最低为692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0个月=129930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64965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68906元、最低为5630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24个月=103944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2923元、最低为4764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8个月=77958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38979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16937元、最低为3897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7、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上海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享受标准
发放单位
备注
1
医疗费
凭发票
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诊疗项目、药品、服务标准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
基金
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
交通、食宿费
凭票据
基金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社保同意
4
康复治疗费
凭票据
基金
医保制定康复机构、其他同上
5
辅助器具费
凭票据
基金
指定服务机构,符合标准费用
6
停工留薪工资
原工资待遇
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7
护理费
评残前
单位
1,完全不能自理50%“职平”/月,2,大部分40%“职平”/月,3,部分30%/月,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评残后
基金
8
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
基金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六级伤残,视情况保留劳动关系或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七至十级伤残,或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岗,或期满终止、工伤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本人工资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地区“职平”3倍的,以3倍计,低于“职平”60%的以60%计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10级7个月
9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
基金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六级,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点的由基金补足
4、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津贴,享受养老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五级伤残70%
单位
六级伤残60%
10
一次性医疗补助
五到十级
基金
1、五级18个月“职平”,一级少三个月
2、经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
一次性就业补助
五到十级
单位
同上
11
丧葬补助金
六个月“职平”
基金
近亲属
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月工资
基金
1、核定的抚恤金不高于员工生前工资
2、按月支付至被抚养人失去条件
其他30%月工资
13
工亡补助金
576880元
基金
1、发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
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4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注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
1、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三、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七条
四、全国各省市⼯伤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次性伤残医疗补助⾦赔偿标准,以及其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便朋友们查阅:
1、北京市《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
⼯伤职⼯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伤职⼯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停⼯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
第⼆⼗⼆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的,应当向⽤⼈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劳动能⼒鉴定结论、因⼯死亡职⼯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因⼯死亡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参加⼯伤保险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其⼀级⾄四级伤残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员、退休的⼯伤⼈员享受的由⼯伤保险基⾦⽀付的⼯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设⽴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
发放。
第⼆⼗四条⼯伤职⼯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的,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伤职⼯⽀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引⽤法条:
《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第⼆⼗⼀条-第⼆⼗四条
2、天津市《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劳动关系的职⼯,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2⾄12个⽉:五级伤残为12个⽉,六级伤残为10个⽉,七级伤残为8个⽉,⼋级伤残为6个⽉,九级伤残为4个⽉,⼗级伤残为2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18个⽉:五级伤残为18个⽉,六级伤残为15个⽉,七级伤残为12个⽉,⼋级伤残为9个⽉,九级伤残为6个⽉,⼗级伤残为3个⽉。
引⽤法条:
《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第⼆⼗九条
3、上海《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九条(致残⼀⾄四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的,为27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25个⽉;三级伤残的,为23个⽉;四级伤残的,为21个⽉。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90%;⼆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领取养⽼⾦⼿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领取养⽼⾦条件的,由⼯伤保险基⾦继续⽀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致残五⾄六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的,为18个⽉的⼯伤⼈员本⼈⼯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
(⼆)保留与⽤⼈单位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单位和⼯伤⼈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本市职⼯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员本⼈提出,该⼯伤⼈员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致残七⾄⼗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的,为13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11个⽉;九级伤残的,为9个⽉;⼗级伤残的,为7个⽉。
(⼆)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伤⼈员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待遇。
引⽤法条:
《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九条-第四⼗⼀条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法律分析】:根据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分情况看待:
1、交通事故上海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的,赔偿标准因地区、年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目前赔偿费用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人身损害、意外伤害等相关情况按照交通事故标准执行)
2、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其他待遇,以上海市为例,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3个月。
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因地区、年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目前赔偿费用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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