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规定:“ 工伤 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这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应参照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已废止)和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都规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综上,《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费用 赔偿金 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为宜。 其计算公式为: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例如:赵某为某运输公司装卸工,在一次运输石料的过程中,因运输车辆的翻斗栏板发生破损事故,导致左眼破损且左腿截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可以安装左侧的假眼,并可配置轮椅一辆。为便利做单位为其安排的传达室接线员的工作,周某到某美容中心安装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了一只高档次假眼,花费3000元,而普通医院的该项费用仅为2021元,后又到残疾人商店购得普通型轮椅一台,花费1800元,其应获得的辅助器具赔偿金额得按照普通适用型标准计算,而不是按照其所实际支出的数额计算,因为其假眼超出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了普通适用型的标准。这样,赵某所能获得的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为: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2021元+1800元=3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且“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这方面没有作出单独的规定,因此存在上述情况时应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选择上应做到透明、公开、公正。
工伤判决后辅助器具费用由哪里负责工伤员工存在伤#残,需要配备辅助器材,那么员工是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在确认之后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经过确认是不会进行报销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有谁承担工伤员工存在伤#残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需要配备辅助器材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那么员工是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在确认之后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经过确认是不会进行报销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住院后所有的费用谁承担工伤住院期间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的各项费有购买保险的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是由保险公司负责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没有购买的,由公司直接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后后续治疗费用该谁承担?在职期间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工伤后续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是指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九项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有利于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除非这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